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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起草说明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相关规定,结合漳州市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纳税风险预警服务,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状况,明确征管方向和重点乃至确定稽查对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税收管理中的一项核心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以“人机结合,以人为主”为指导,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主导作用,主动获取各类可比信息,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有效分析评估。要准确测算重点行业可比预警指标,积极开发分析比对软件,不断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纳税评估采取日常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评估由管理员根据对管户分析情况自行选定进行,专项评估由市局或县(市、区、分)局根据上级布置或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各县(市、区、分)局可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评估团队,统一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五条 纳税评估按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实地评估三个环节开展,为提高评估成效,应突出税务约谈和实地评估。评估应规范操作,纳入税收管理系统中运行,确保评估过程、结论、报告的完整、具体和可查。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实施主体及对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分)局按税收征管体制所确定的税收管辖范围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七条 漳州市局征收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评估和预警选户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并组织开展培训、总结、交流、评比和统计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分)局征管科应结合本地税源结构、所管辖纳税户的行业分布、管理状况等具体情况制订细化的管理措施,确定年度纳税评估计划任务,组织开展全局性专项评估、预警选户和行业人工选户工作。要不断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完善评估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局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费)种。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既包括查帐征收的纳税户,也包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以及流转税按实征收、所得税定率征收的纳税户。其应纳所有税(费)种,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所有税(费)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收)代缴的各项税(费)种,既包括税法规定征收的各税(费)种,也包括受政府部门委托代征的各费种。

第三章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条  纳税评估所依据的指标信息体系包括:1.征管信息系统提供评估对象的原始申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2.征管信息系统加工处理提供的分析预警指标;3.日常征管掌握的实际生产、经营、财产、人员、财务等信息;4.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5.其他有关信息。管理人员应主动查询、积极获取、充分利用上述指标、信息,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遵循科学有效、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纳税评估模块中分步、分阶段逐步地推出,为实际评估工作提供方向,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 指标体系中技术分析指标由市局征管科按计划组织设置,并负责对原预警指标进行清理,同时,按年布置行业专项评估并确定行业评估指标模型。各县(市、区、分)局在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后,要针对行业特点和评估结果,确定有代表性的若干个行业指标和指标评估方法,初步建立行业评估指标模型上报市局。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实施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处理三部分。
第十四条 确定评估对象
采取计算机预警选户和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
㈠计算机预警选户是通过纳税评估软件自动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评估指标,并与系统内相应指标的预警值进行比对,对超出或低于预警值的异常户作出预警提示,确定为评估对象。计算机预警提示的异常户,必须作为评估对象,如有特殊情况不列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底册,列明原因备查。
㈡人工选户主要由评估人员根据其他评估信息指标,将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确定为评估对象;或根据上级或本级税务机关布置的专项评估等工作任务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实施分析评估
㈠案头评估
1、提取、审核涉税信息并计算、比对评估指标值。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从征管信息系统和其他信息渠道提取该评估对象的涉税信息数据,并审核相关信息数据的逻辑准确性,包括审核企业基础信息、经营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和以前年度检查情况等。
2、分析、判断涉税异常问题。根据评估对象适用的评估指标及相应公式,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值后,与事先设定的指标预警值比对,查找异常指标所反映的涉税异常问题。也可综合审核涉税信息数据和比对指标值的情况,并结合日常巡查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规模、业务往来等情况以及其他外来信息,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判断出评估对象是否存在涉税异常问题。
3、简易核实。管理员经过初步分析评估,发现评估对象仅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简单性、一般性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或书面提醒、要求书面解释及回复的方式进行核实,确有问题的,限期要求评估对象纠正。问题解决后将发现的问题、核实的过程及处理结果记录在纳税评估系统中。㈡税务约谈
管理人员经过案头评估,认为需要提请纳税人进一步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的,应向评估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按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面谈。评估人员要做好约谈前的准备,草拟问题提纲,对约谈情况应进行记录。对约谈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后,应形成《税务约谈工作报告》,说明约谈情况及结论报主管领导审批。约谈记录应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约谈后确认有问题的,按规范程序处理并结束评估。
㈢实地评估
对案头评估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才能核实的问题;或评估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理、有说服力的解释、说明;或所作解释、说明不可采信;或约谈后,有关涉税款项未及时申报入库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评估人员应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开展实地评估。实地评估属税务日常检查,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组织好检查结果的审理。具体操作规范由县(市、区、分)局按《征管法》及省地税局闽地税发[2004]290号等法规确定。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处理
㈠形成评估结论。
管理人员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归档:
1、经税务约谈核实,直接排除纳税异常的;
2、评估对象已及时补充申报缴足税款,且未涉嫌偷逃抗骗税情形的。
㈡移送税务稽查
对经约谈、实地评估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评估人员应停止评估,并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具体说明评估过程和涉嫌偷逃抗骗的基础上内容、手段,层报县(市、区、分)局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向县(市、区、分)局征管科报备。
稽查部门应受理并组织检查,如不予受理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退回管理部门。管理和稽查意见有分歧的,由征管科负责协调确定,报主要领导批准。实施稽查的应于稽查终结后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所属管理部门及县(市、区、分)局征管科。
县(市、区、分)局没有设立稽查部门的,可移送上一级稽查部门查处,或由上一级稽查部门指定其他稽查部门查处。
㈢制作纳税评估成果表并报送市局
1.确定评估对象存在问题的类型;
2.对于评估对象已自行申报补缴足税款的,在“纳税人自行补税”栏上填写纳税人补税的金额和滞纳金的金额;
3.对于实施实地评估或移送稽查的,应将检查或稽查处理、处罚执行的成果体现在纳税评估成果表中的“日常检查查补”和“稽查查补”栏。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的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及移送工作,应在纳税户被确定为纳税评估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稽查部门查处的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层报主管领导审批,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分)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要做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分)局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与稽查的互动机制,避免通过纳税评估逃避税务稽查现象的发生。对评估对象明显存在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评估人员仍不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要严格追究评估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分)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分)局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制定纳税评估考核办法,加强纳税评估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瞒报评估真实结果造成税款流失的,未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或未按规定对评估对象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给评估对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过程中制作的有关文书和相关资料,应当按照省局征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的户管档案归集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