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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3〕6号

  
 
各区市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完善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促进技能人才成长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2023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产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实际、突出操作技能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竞赛业务指导部门,下同)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技能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切磋比拼,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引进青年人才,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服务发展、突出实效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技能竞赛主管部门。各级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支持指导。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七条 参照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赛)分类管理机制,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龙头、以行业企业及院校技能竞赛为基础的技能竞赛管理体系。

第八条 成立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简称市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营经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共同引领规划和统筹协调全市技能竞赛工作,并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技能竞赛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巡视检查、经费保障、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直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指导、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区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竞赛规划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中央、省驻青单位负责本单位内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级行业协会可举办或承办本系统、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第九条 市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授权市技能竞赛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总结奖励等工作。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十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统一使用“技能青岛”标识。赛项设置与世赛、国赛、省赛项目相衔接,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当调整。

(一)市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会同各区市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等共同组织的全市性跨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冠以“青岛市(全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学生组技能竞赛可根据毕业周期一年举办一次。

(二)市级二类竞赛,是指由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级行业协会等主办的竞赛活动。冠以“青岛市××局(委、办)”“青岛市××行业(系统)”“××区市”中央省驻青“××单位”职业技能竞赛的赛事名称,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竞赛职业(工种) 一般为本系统、本行业主体生产经营职业 (工种)。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举办的全国(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青岛选拔赛,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对应国家、省分类纳入市级一类、二类赛事。

第十一条 市级一类竞赛技能等级原则上以高级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职业标准为主。市级二类竞赛技能等级原则上以中级工 (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职业标准为主,需要提高等级的须经市技能竞赛办公室同意。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市级一类竞赛应于举办前两个月,市级二类竞赛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市技能竞赛办公室进行申报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根据竞赛实际进行申报备案。市技能竞赛办公室根据申报备案项目代表性、产业需求情况等,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同时具有举办竞赛的实践经验,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竞赛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

(二)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成员名单;

(三)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委员会成员名单(按保密要求报送);

(四)职业技能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职业技能竞赛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职业技能竞赛安全应急工作方案;

(七)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备案后,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需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工种及竞赛方案其他内容的,应按照申报备案程序,向市技能竞赛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竞赛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通知下发或向社会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竞赛。因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的,应按照申报备案程序向市技能竞赛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并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备案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技能竞赛办公室将不予认可竞赛结果。

(一)未按竞赛方案组织实施竞赛的;    

(二)擅自变更竞赛事项的;

(三)竞赛试题或裁判人员未经审定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五)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六)竞赛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七)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符合公平、公正竞赛原则的情形。

第十九条 办赛单位应当于赛事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竞赛通知、成绩单、公布结果文件、竞赛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报竞赛主办单位。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妥善保管,纸质版不少于3年,电子版不少于5年。

第四章 竞赛组织

第二十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一条 竞赛的职业(工种)应按照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社会影响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及国际、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涉及的职业(工种)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等组织封闭命题。需在赛前公布题库和样题的,应在竞赛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竞赛原则上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项比赛 (以下简称两项比赛),竞赛最终排名按理论比赛成绩的30%和技能操作比赛成绩的70%确定。也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须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竞赛要广泛进行发动,相同职业(工种)、同场竞赛报名参赛人员市级一类比赛一般应不少于80人,市级二类比赛一般应不少于50人。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应根据参赛人数设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得少于15人。对于新兴产业和我市“十强”产业及从业人员较少的行业,可适当放宽参赛人数要求。

第二十五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通过国家、省级竞赛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青岛市技术能手”等市级以上技能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相同赛项的竞赛。国家级、省级赛事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竞赛应聘请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级别考评员资格的人员进行竞赛评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广集中开放、“赛展演会”相结合的办赛模式,将技能竞赛打造成集“比赛、展示、体验、观摩、招聘”为一体的技能交流平台。鼓励主办单位开展集中展示型竞赛,结合区域特色、行业特点,设置互动体验项目,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高赛事观赏性和互动性。鼓励丰富数字化办赛手段,逐步普及赛事直播、“云观赛”等模式,不断提高技能竞赛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技能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单位应当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不断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奖励政策,强化赛事激励作用。原则上可以设置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者一、二、三等奖等,但总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参赛人数的60%。

对成绩合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获奖选手,由主办单位或者由主办单位协商相关职业资格等级实施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且成绩合格的职工选手,可在竞赛技能等级基础上破格晋升一个职业技能等级;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二)获得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且成绩合格的职工选手,可在竞赛技能等级基础上破格晋升一个职业技能等级。

第三十四条 对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其表扬和奖励。

(一)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职工选手,颁发名次证书;竞赛单人项目前3名、双人项目前2名、三人项目第1名的授予“青岛市技术能手”称号;前6名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 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 (工种)前3名的在职职工,由青岛市总工会授予“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属于35岁以下的,由共青团青岛市委授予“青岛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是女职工的,由青岛市妇联授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

(三)获得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的职工选手授予 “青岛市技术能手”称号;青岛市总工会授予“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属于35岁以下的,由共青团青岛市委授予“青岛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是女职工的,由青岛市妇联授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第2、3名选手授予“青岛市××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主办单位可参照相关文件要求,视情给予物质奖励。

(四)对取得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学生组前10名的选手,颁发名次证书;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授予“青岛市技能新星”称号。

(五)已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

第三十五条 纳入市级一类、二类竞赛计划的赛项,市技能竞赛办公室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优秀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个人优秀组织奖、优胜团队(班组)等奖项。

第三十六条 各区市政府、市直单位、各行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三十七条 竞赛经费采取市场化运作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筹措。鼓励社会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以专项经费、设施设备、竞赛耗材等方式进行赞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在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大赛协办单位或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协议明确。

第四十一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

第四十二条 严禁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胁迫、诱导参赛人员参加各类有偿培训辅导班或进行非法盈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竞赛承办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与参赛人之间存在血亲、师生(徒)等关系可能影响比赛成绩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范围包括: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命题、裁判、仲裁、监督、分数统计等工作人员;其他按相关规定可能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人员。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参加省赛、国赛及世赛的选手,优先从市级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或推荐,取得相应名次的选手奖励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7-05 有效范围: 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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