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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公告【全文废止】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
消费税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2-01
税谱
®
提示:根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
规定,我局决定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
消费税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即征即退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有关部门认定证书需要年审的还应审核年审是否合格,福利企业还应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给予办理退税;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
增值税
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
规定,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