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1〕26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2〕15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1-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