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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1〕26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2〕15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1-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