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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动自行车不得开具使用定额发票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动自行车不得开具使用定额发票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4-12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省从事经营电动自行车的纳税人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开具使用定额发票,统一开具使用机打发票。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