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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政办发〔20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决定保留。 重新计算有效期。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3〕1号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扶持市区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推动大型商业、物流项目建设,根据《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徐政发〔2011〕147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其开发企业自持产权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1/2。以上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明开发企业自持部分面积,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就开发企业自持部分办理整体房产证,注明不得分割产权。如由企业自持改为销售,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补缴所销售部分的配套费。

第二条 对于政府回购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费,待政府回购时再据实予以返还。

第三条 符合以上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政府提出减免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