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24 宁政办发〔2003〕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
(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6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03]21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发[2002]296号),现就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产审计、核销、评估
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含无形资产)。对于产权归属不清的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产生纠纷的,由市国资办负责调处。改制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
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应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实行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监督。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有无无形资产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纳入改制范围。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办进行核准或备案,其核准和备案文件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交易、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则上应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后3个月内出具,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市国资办对材料齐备的核准或备案报告,应分别在15个和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各项不良资产可按下列方式处理: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规定处理;对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其它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可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审批核销,核销审批资料作为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附件备查;对3年以上预计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审批后按实核销,按实核销的比例应控制在改制基准日余额的75%以内。
审批核销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损失,须账销案存,作为会计账簿中其他辅助性账簿管理,由授权经营主体或市国资办委托的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管理办法,负责催收、变现。
二、资产提留、处置、转让
4、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职工安置备付金按2002年12月末在册职工人数的30%、人均2万元的标准,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未被录用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关闭、歇业的单位,职工经济补偿金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在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
5、实行离岗退养制度的改制单位,可以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应发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用按实际离岗退养年限提留,提留时工资标准以2002年12月本人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等5项)为基数。生活费按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留。
6、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产权交易应按《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政发[2003]85号)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产权转让须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003年改制转企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经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办和改革办备案后,允许选择直接协议转让方式。
7、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对经营者的收购给予折让优惠。对扣除政策因素后,近3年净资产有增长的单位,可对直接参与单位改制,并承诺收购单位全部资产的经营者、管理与技术骨干,实行收购折让优惠。享受折让优惠者必须以不低于折让额增资。收购折让优惠的幅度不超过评估后的净资产(不含划拨土地)作相应提留后余额的30%(2004年改制的单位为20%)。各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按照该单位所处行业特性、近几年经营业绩、单位净资产规模、受让方人员结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具体折让方案,并报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和市改革办备案。折让部份在受让人任职期间和离任后3年内不得转让变现,其不得转让变现的期限总计不得少于5年。
对经营者收购折让以后的净资产转让,实行一次性付款。净资产转让实行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的可给予一定折让:吸纳原单位在册职工85%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可以按净资产转让额的10%给予折让。为鼓励事业单位增资改制,实行受让国有资产的受让方增资额(不含受让国有资产应支付的价款)与评估后的总资产挂钩,每增资1个百分点,可享受净资产转让额的0.4∽0.7个百分点的折让,但最大折让不超过净资产转让额的20%。2003年完成改制的,可再折让5%。
8、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在吸纳原单位在册职工85%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基础上,其净资产转让额,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10%折让。为鼓励单位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可根据认购额给予一定折让优惠:认股并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其认购部分可折让10%;认股额达60%以上且一次性付款的,其认购部分可再折让10%;认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其认购部分可再折让10%。2003年完成改制的可再折让5%。享受折让优惠者必须以不低于折让额增资。其净资产作价折让部分,5年内不得转让变现。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的净资产转让选择执行本条规定的,不再执行第7条规定。
9、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时,对主要承担行业共性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公益性资产,应依法审计,经市科技局认定,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剥离后的公益性资产,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10、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时,经市科技局认定,可用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设立不超过注册资本35%技术股份,并按不低于技术股份20%的比例量化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1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产权转让收入,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土地、房产
12、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都必须有明晰合法的土地权属。
13、对关闭、歇业的单位,其国有划拨的土地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收回。
14、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土地评估量化。
15、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凡继续在原地、原行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已办过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的,直接变更到改制后用地单位名下;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若改制后符合规划要求且改制单位愿意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以选择出让方式,其他则可按租赁方式处置。
16、事业单位改制时需改变用途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17、事业单位所承租的各类公房,改制转企后可由新企业同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或者购买产权。
四、人员分流、安置
18、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应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和新的企业劳动用工机制。
(1)改制后新企业应尽可能多地录用原单位的职工。所录用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在与原单位职工新签劳动合同时,除职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2)对未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应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发基数按2002年12月份本人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等5项),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发。
19、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对2002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按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确定)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岗退养。
有条件的单位,在单位自筹资金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一次性缴足各项应缴纳的费用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1)申请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须填写《南京市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审批表》,经市人事部门按事业单位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办法核准后,存入其本人档案。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扣除应由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后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离岗退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单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须填写《南京市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审批表》,改制单位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一次性缴费凭证,到市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3)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人员的工资基数及退休待遇的计算时间,统一截止至2002年12月31日。其中,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省、市其他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在办理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手续时,可按提高后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五、社会保险的衔接
20、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日起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从1999年1月起办理足额补缴手续;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所欠费用。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对未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应按照《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向市失业保险结算中心办理其档案转移手续及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其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3、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单位及在职职工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统一从2003年1月起。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从2003年1月起,为改制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改制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0]108号)的有关规定,为改制转企后单位的职工计算改制前(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推算储存额。
25、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对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改制后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工资收入低于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26、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改制单位须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应支付的养老金。
(1)养老保险费:Σ[职工本人2002年度工资收入×(1+10%)n-1×21%]
式中:职工本人2002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以2002年度的市社会平均工资(14104元)为缴费基数。n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提前退休年限为法定退休年月减提前退休年月,按实际月数计算,下同。
(2)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缴基数,按事业单位标准(截止2002年12月31日)核定。
27、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应按市政府《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2]259号)规定,整建制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1)对提前退休人员,改制单位和个人须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即:Σ[职工本人2002年度工资收入×(1+10%)n-1×(8%+2%)]+启动资金200元。
(2)改制中关闭、歇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托管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个人(或单位)需按月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每人5元),参保人员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公式:(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8%×10年+启动资金300元+医保统筹基金5000元)×人数。
28、改制转企单位的退休人员待遇
(1)改制转企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26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
(2)改制转企时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标准计发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改制时人事部门核定退休费与离岗退养期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额之和。
(3)办理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按改制前(以2002年12月31日为准)职工本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综合补贴和工作年限一次核定,不再变动。
(4)改制转企前符合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及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费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5)改制转企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标准、办法,按企业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
29、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5年期间,原市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的科研机构需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由财政按90%每年递减10个百分点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从原渠道解决。2003年当年已安排的部门预算不变。2008年1月1日起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30、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关于支持科
技型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属于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结余,可以量化给本单位职工,作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也可以结转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用于职工奖金、工资发放和职工福利。还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3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改制单位和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33、事业单位在改制转企前因工负伤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在改制时提留,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和发放。
34、事业单位中保养人员,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改制前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在单位改制时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
(1)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六十年代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单位在改制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按10年期限提留。
(2)享受遗属补助对象的生活补助费,未成年人按实一次性提留;成年人按计算至预期寿命75周岁(其中2002年12月31日年龄已到70周岁的,可再按10年期限计算)一次性提留。
35、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死亡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用,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标准执行。
36、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对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应纳入所在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暂不能纳入社区管理的,仍由原授权经营主体、主管部门或改制后的企业托管,以后逐步纳入社区管理。
37、离休人员的管理和相关待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38、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从净资产中提留的职工安置备付金专项用于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挪作他用。国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
39、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应到市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40、区、县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41、本实施办法由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