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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参照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应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统一。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

  

第二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八条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鼓励保障对象将安置补助费充实到社会保障费用中。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80%。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低于原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各地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县(市、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报批时,县(市、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各地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安排补足。

  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第三章  社会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县(市、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同步函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首次待遇领取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3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规定,93号令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省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制定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87号文”),已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根据“省政府87号文”规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为起草了《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调研论证、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省市专家意见等程序,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2022年3月10日,向市政府呈报《关于提请研究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请示》。市司法局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实施办法》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讨论稿)》。

三、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六条。

(一)关于保障范围。一是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才产生社会保障对象(第二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二是明确安置人员的产生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具体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参照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三是规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第四条)。四是规定将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筹资渠道有两个: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鼓励保障对象将安置补助费充实到社会保障费用中。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安置补助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第八条)。

(三)关于最低筹资标准。确定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低于原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九条)。

(四)关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规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五)关于基准日的设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第十二条)。

(六)关于社会保障方式。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条)。

(七)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分账户(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分账户资金记账利率(第二十条)。

(八)关于个人分账户资金。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个人分账户资金按规定为其代缴保费或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明确个人分账户资金经使用后有余额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个人分账户死亡继承和一次性领取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九)关于政策衔接。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第二十六条)。

五、职责分工和规范管理

(一)职责分工。《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

(二)规范管理。应用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经办规程(第七条)。执行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九条)。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