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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工资补贴的形式发给参保人员个人。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三、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7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结。

四、各类企业2008年7月新参保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缴费比例为4%。

五、我市户籍的劳动者且仍在就业年龄内,至2008年底止参保前,曾在工作单位有工作经历,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下列情况,个人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原固定工身份人员,因辞退、辞职而自主择业的,至今未参保或者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

2、1986年7月至1996年1月期间,在城镇企业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或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用工,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

3、1992年以来,我市城镇户口从事个体经济和自主择业的人员,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

4、1996年以来,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且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以补缴。

5、我市户籍的原乡镇企业职工,参保前已在乡镇企业工作,但未参保缴费的,原则上可以从当地按上级规定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乡镇企业的起始时间补缴。

6、我市国家公务员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离开原单位未参保缴费的,可以企业职工形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动离职的,可以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补起,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86年7月或者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7、我市国家公务员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种种原因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前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86年7月起或者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8、我市原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身份职工,因种种原因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其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前的法定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已按政策规定予以取消,可以通过补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1986年7月以前工作的,补缴起始时间只能从1986年7月起或者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起补缴;对1986年7月以后工作的,可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

9、对曾在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本市户籍编制外人员,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补缴起始时间可以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六、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及开发区)一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20%进行补缴。对于持有《扬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特殊困难人员的补缴,经审核后,可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20%进行补缴。

补缴费用到账后,对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按相关规定进行记载。

县(市)的补缴标准由各地按规定确定公布。

七、通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缴费年限与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不间断缴费,进行正常申报缴费的年限)和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15年以上;

3、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八、允许有参保意愿的我市户籍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由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比例一律按20%,从申报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算缴费年限。

九、对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后的参保人员,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终止,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员可按照统筹地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历年缴费比例计算的养老保险费本金以及按历年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足额补缴两费之间的差额,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不愿意足额补缴的,根据转移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上述办法,折算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折算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本人愿意,可将其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十、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就业年龄之内(男年不满60周岁,女年不满5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资金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的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以及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折算成相应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

十一、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周岁时,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十二、参保人员只要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事劳动且有劳动报酬的,不论是否已缴满十五年,都应继续缴费。对失业期间确无缴费能力的,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