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废止
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财政局、卫计委,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财政、卫计委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据市政府《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0〕22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号文附件.doc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年7 月 1 日
附件:
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根据《
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06〕4号),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扬州市属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
第三条 市卫计委负责项目申报、汇总、审核、资金使用及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组织、拨付和监督检查;市人社部门负责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扬州市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同时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所在的市属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破产、歇业且未复业,本人未在其它企业就业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依据市政府《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0〕223号)的文件精神,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资金安排。每年市卫计委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退休企业职工人数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报市人大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登记申报。每年6月底前,上年度市区持证退休职工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村)进行登记申报。社区(村)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通过审查的享受对象集中登记,汇总后报送各区卫计委,各区卫计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集中上报市卫计委。
第七条 资格审核。市卫计委根据市地税、市社保中心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企业及人员信息,对各区上报企业退休职工明细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后要求社区进行 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按年度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专项资金。
第八条 资金发放。市财政局将经共同审核符合条件人员的奖励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市社保中心负责企业退休职工(正常发放养老金)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直接划入其养老金领取账户;市卫计委负责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的一次性奖励发放,其法定继承人需提供享受对象的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社区盖章的证明材料领取奖励金。为保证奖励资金顺利发放,市卫计委应将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卫计部门核定的最终发放名单提交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在实际发放时,因发生新增退休职工死亡导致无法发放的,应将资金和名单转交市卫计委,由市卫计委发放。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14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必须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如出现虚报、挪用、截留、挤占的情况,将责令收回全部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和市人社局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