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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智能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智能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智能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智能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统一建设标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实现数据共享,根据国家、省、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及《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宿政办发〔2014〕220号)、《宿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8〕8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城市建设项目,指依据智能城市规划,直接面向公众或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业务管理及服务信息系统、网站及移动客户端、信息资源库等建设项目,以及为上述项目提供支撑服务的网络、计算、存储等基础设施和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建设的智能城市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组织建设”原则,宿迁智能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本级智能城市项目建设的决策指挥和统筹调度;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智能城市项目的扎口管理、督促检查、绩效评估;智能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智能城市建设标准制定、规划计划编制、项目需求方案确定及项目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智能城市规划计划,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梳理申报本部门建设需求,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数据中心)开展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成投用后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  成立智能城市项目建设专家咨询小组(以下简称咨询小组),负责对项目需求、实施方案、竣工验收进行评审,为市本级智能城市建设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咨询小组成员由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在智能城市规划计划、建设管理、技术应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引入智能城市项目建设总咨询,负责协助市大数据中心对项目规划计划、建设管理、验收评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智能城市规划计划,梳理本部门智能城市建设需求,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委托总咨询机构就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技术标准、共享数据、资金预算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市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咨询小组,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技术规范性、预算合理性及安全可靠性进行评审,经咨询小组评审通过后,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形成智能城市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智能城市项目年度预算。

第七条  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实施。

可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市财政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八条  市大数据中心作为业主单位,负责智能城市项目的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建设管理。

对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综合性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市大数据中心牵头组建项目小组,负责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小组人员由市大数据中心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负责人组成。

对业务性较强的单一项目,经上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市大数据中心可委托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建设。被委托部门应认真组织项目建设,明确项目负责人、责任人,定期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告项目建设进展。

第九条  纳入智能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如确需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的,必须报经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条  智能城市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系统及产生的数据原则上全部向统一的市级政务云平台归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对智能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检查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纳入智能城市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须在系统上线运行三个月后进行,系统上线运行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试运行结束后,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项目有关各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开发项目还须附完整的技术开发文档和信息资源共享清单。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费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章  项目运维

第十五条  项目具备试运行条件后,市大数据中心交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试运行,并收集汇总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及支撑平台的维护,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相关系统使用部门负责前端系统、专用网络及专用设备的运维,以及基于基础平台的应用拓展。

第十七条  系统需要升级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需求,经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并形成升级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对智能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开展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市财政局负责对纳入智能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智能城市建设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依据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