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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发〔2006〕2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

  (一)结合本市用能设备和工艺现状,编制《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指南》,引导用能单位和设计部门合理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鼓励使用高效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上述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情况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四)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机组。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五)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扶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

  二、健全价格杠杆调节机制

  (六)重新核定发电企业煤耗,按照分机组社会平均煤耗标准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降低其上网电价。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七)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费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饮料、洗车、洗浴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实行限制性水价。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

  (八)对工业项目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别征收机制,鼓励新建项目提高容积率。工业等生产性用地应按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要求使用,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对超过原批准容积率增加建筑部分,允许根据其改变后的容积率,按照差别征收办法确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规定补办房产证。

  (九)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对列入本市年度节能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根据其实际节能效益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或在节能技术研发、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基金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十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十五)对企业利用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十六)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十七)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

  (十八)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节约工作综合管理

  (十九)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和企业能量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健全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约定开工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一)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二十二)凡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定合理用水计划。

  (二十三)从2006年开始,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等指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

  (二十四)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成立“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委员会”,扶持节能服务产业,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市场化运作,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不断拓展节能服务领域。

  (二十五)推行节能自愿协议机制,政府与自愿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协议,对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