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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农〔202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022-09-26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



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根据《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泰委农发〔2021〕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注册地在泰州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第三条 农业龙头企业双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包括:支持企业增加投资、鼓励企业晋级、落户及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龙头企业申报相关奖补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资金;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初审、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万元(含)的市级以上种养基地型龙头企业,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1000万元(含)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市外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落户本市建立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到1000万元(含)并建成投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对主营产品当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
第八条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分别承担本地龙头企业所需奖补资金的50%。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符合扶持奖励标准的龙头企业,在指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申报扶持奖励的龙头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程(设备)合同、付款证明(工程、设备发票及银行往来明细)、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实际资金支出表、发票和开支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显示日期的建设前、建设中相关现场图片等;
(二)申报龙头企业晋级奖励: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三)申报龙头企业落户奖补: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证明材料外,另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竣工投产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开票销售奖励:提供当年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核查,将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汇总,联合行文并附相关申报材料2份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奖补方案。
第十三条 奖补方案在泰州农业农村网公示无异议,提交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扶持资金;各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龙头企业实施财政项目、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列入本细则奖补范围。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