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楚雄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8〕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18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楚雄州人民政府: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楚政请〔2007〕120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政请〔2007〕120号文件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楚雄市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大姚县六苴镇,禄丰县广通镇、碧城镇、一平浪镇: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1元;
2.其他建制镇、工矿区: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