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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楚雄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楚雄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8〕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18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楚雄州人民政府: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楚政请〔2007〕120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政请〔2007〕120号文件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楚雄市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大姚县六苴镇,禄丰县广通镇、碧城镇、一平浪镇: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1元;

2.其他建制镇、工矿区: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