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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扬府发〔2012〕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扬府办发〔2018〕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全面提升扬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力量。为大力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集聚一大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急需的人才,努力打造长三角人才高地,现就加强我市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项目为王、人才为纲”,围绕实施人才发展“1111”工程,大力推进人才强企战略,把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作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的首要任务,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引培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为加快推进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2)目标任务。根据我市现有人才队伍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重点引进培养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和支柱产业转型发展需要的各类技术型、技能型人才,力争到2015年全市人才总量达到60万人,其中博士人才超过4000人,硕士人才超过4万人,实现规模以上企业硕士全覆盖、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企业博士全覆盖,到2020年,全面实现“1111”的人才发展目标,即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达1000人,博士人才达1万人,硕士人才达10万人,人才总量达100万人。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所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我市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电子书、智能电网、石油化工、汽车船舶、机械装备以及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和高效农业等产业引进和培养的,在我市企业创业创新、就业发展的下列人才:

(1)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人员。

(2)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属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紧缺、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完成技术性强、操作难度大的技能人员。

(3)经营管理人才。在市外知名企业担任过中级及以上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来我市担任相当于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

三、加大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力度

(1)对企业引进人才给予工资外生活补贴。引导更多优秀人才到企业工作,对由我市企业正式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给予的工资待遇达到一定标准的,根据学历或职称、职业资格等级不同,在3-5年内,每月给予400-3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

(2)对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给予社会保险专项补贴。对取得研究生学历或 “985”、“211”高校的本科(本一)学历,35周岁以下,来我市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在5年内,享受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全额补贴。

(3)鼓励企业引进国(境)外智力。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3万元资助。用人单位因聘用外籍专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4)加大企业人才的培养和激励工作力度。对新认定的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5000元。对“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从第三层次晋升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晋升为第一层次,分别奖励5000、10000元。对被评为扬州市技术能手、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对被评为“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奖励5000元。定期组织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疗休养、健康体检。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在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奖励每人2000元的信息资料补贴。

(5)鼓励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兼职聘用等形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定期不定期(每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来我市企业工作或服务的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经核实,按照实际服务月数,分层次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万元的差旅费补贴。

(6)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在职教育。由企业出资选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人才取得上一层次学历(学位)后继续与原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4000元-8000元不等的学费补贴奖励。

(7)鼓励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对新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人才,给予1000元-4000元不等的奖励。

(8)对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实施税贷优惠政策。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9)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在经批准设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内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以上的基本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位学员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单位组织管理和指导老师工作经费补助。

(10)对重大项目引进的人才实施专项补助。对属于我市重大项目引进的紧缺急需的重点岗位人才,办理录用和调入我市手续后工作满一年,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经营管理和文化创新等方面取得国家、省、市级成果或立项的,分别按每人(或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专项补助。

(11)鼓励企业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各类保障。对积极引进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并为引进人才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30万元不等的奖励。其中:引进10-19人的,奖励10万元,引进20-29人的,奖励20万元;引进3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

(12)加强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定期组织重点企业赴国内名校开展人才专场招聘,大力举办公益性人才招聘活动。积极邀请“985”、“211”高校就业指导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来扬参加专场招聘活动。加快推进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吸引更多国内知名高校优秀研究生来我市企业进行社会实践,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加强公共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征集机制,定期进行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征集调研和发布。

(13)帮助企业人才解决实际困难。对外地来扬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人社、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同一层次学校就近入学。其配偶原在外地就业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帮助安排性质相同的单位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建立多元化的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资金投入渠道。以上各项奖励支付项都从市、区两级财政设立的1亿元企业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并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基金使用绩效评估,提高基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2)坚持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人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量化考核和绩效导向。加强企业引进培养人才的跟踪问效,提高企业人才的使用效率。

(3)受奖励人才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企业和当事人,将依法追回有关资金,3年内不再接收该企业和当事人的申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4)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