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
为维护定销商品房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定销商品房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定销商品房小区实际,制定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意见如下:
一、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由所在区负责长效管理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区实际,结合小区业主意愿自主确定长效管理方式。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鼓励区、街道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对于管理不善的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应无条件退出,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另行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移交的相关工作。
(三)市财政向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一次性拨付小区管理费用。标准是每个小区5~10万元,其中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5万元,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10万元。
(四)在建的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由原开发公司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改为由所辖区政府(管委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五)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工作由所在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六)定销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所在区住建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定销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期限、收费、物业配套用房的使用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限内不得主动退出,不得降低服务水平。
(七)定销商品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小区物业管理方式由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
二、全面提高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配套水平
(一)为增强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长效管理能力,提高长效管理服务水平,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经营性用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多层物业服务用房比例提高到1%,中高层(高层)物业服务用房比例提高到2.2%。小区所有物业经营性用房收益应全部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尚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从现有存量房中回购、调剂或以其他形式补足,并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移交。
(二)2008年底前建成的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需要进行绿化补种、停车位补建、雨水污水管道以及道路和围墙的补修、安防技防设备的补添等改造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以项目方式提出改造方案(含预算),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实施。
改建工程按相关项目工程预算执行(原则上改造资金不超过整个小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额度)。
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及经费拨付方式: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改造工程,工程造价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核,市财政局按审核结果向区政府(管委会)拨付经费。
改造工程应在2010年内开始实施。
(三)市区定销商品房小区中尚未验收合格的小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协调、督促开发公司按期整改。
(四)尚未销售的两年以上空置定销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原办法支付。
(五)对已超过保修期(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且尚未销售的市区定销商品房的修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意见所指定销商品房小区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定销商品房小区。
四、本意见所指市区范围为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辖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