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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潍建城字〔2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潍政办字〔2021〕1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

为加快推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效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是指海绵城市示范期内潍坊市中心城区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海绵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审核确定项目补助金额,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确定的分配意见,下达(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条 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建设工程的征集推荐、组织协调、建设推进、管理指导等工作,配合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建设工程项目的效果评估。

第五条 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市海绵办制定年度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并下达至各区、开发区,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指标上报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海绵办审定确认后纳入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不同类型项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补助。

序号

补助类型

项目补助标准

备注

1

新建小区工程

每平米10

202191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地块,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2

既有小区改造工程

每平米45

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3

新改建学校、医院、污水厂项目

每平米45

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4

改造市政道路工程(绿化)

每平米10

按绿线内面积计算

(若无道路绿线,则按道路红线内面积计算)

5

改造市政道路工程(绿化、人行道)

每平米30

按绿线内面积计算

(若无道路绿线,则按道路红线内面积计算)

6

公园绿地项目(未控制周边客水)

每平米30

按占地面积计算

7

公园绿地项目(控制周边客水)

每平米60

按占地面积计算

8

雨水排口调蓄工程

工程投资80%

按照工程决算金额计算

9

地表行泄通道工程

工程投资80%

按照工程决算金额计算

10

雨污分流工程

工程投资20%

示范区内未纳入市级雨污分流奖补计划的项目,按照工程决算金额计算

11

海绵城市监测设施工程

工程投资100%

按照工程决算金额计算

12

对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有重大贡献项目

由市海绵办审查确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拨付)。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确定的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分批次下达(拨付)补助资金。按照不超过补助标准80%将补助资金下达(拨付)至各区、开发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或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用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效果评估结果下达(拨付)具体资金发放标准如下表。

效果评估得分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备注

<60

未达到示范要求

扣除所有补助

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工程总投资

60分(含)—70

基本达到示范要求

补助标准的80%

70分(含)—80

较好达到示范要求

补助标准的100%

80分(含)—90

市级样板项目

第六条1-2项补助标准的200%

第六条3-7项补助标准的150%

第六条8-9项补助工程投资100%

90分(含)—100

国内典型案例

第六条1-2项补助标准的350%

第六条3-7项补助标准的200%

第六条8-9项补助工程投资100%



第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效果评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效果评估申请,市海绵办组建评估小组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效果评估,评估小组依据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效果评价办法、施工图、国家相关规范对工程进行效果评估打分。评估打分结果作为项目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监督管理。列入潍坊市海绵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将取消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未按海绵城市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工程;

(二)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的工程;

(三)未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实施,且未经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四)拒不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六)超过规定完工时间一年以上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

数字图文解读

一、出台目的

2021年—2024年,国家海绵城市建设三年示范期内,潍坊市计划实施海绵项目306个,海绵城市达标面积达到128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比例达60%。计划投资53.36亿,其中,社会投资4.83亿,中央资金9亿,政府投资39.53亿为加快推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类型

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涉及资金补助的主要项目类型包括新建小区、既有小区改造、新改建学校/医院/污水厂、改造市政道路、公园绿地、雨水排口调蓄工程、地表行泄通道工程、雨污分流工程、监测设施工程,以及其他对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项目。

三、补助标准

《办法》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明确了具体的资金补助标准,并制定了根据项目效果评估结果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的具体标准。

项目补助标准


序号

补助类型

项目补助标准

备注

1

新建小区工程

每平米10

202191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地块,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2

既有小区改造工程

每平米45

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3

新改建学校、医院、污水厂项目

每平米45

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4

改造市政道路工程(绿化)

每平米10

按绿线内面积计算

(若无道路绿线,则按道路红线内面积计算)

5

改造市政道路工程(绿化、人行道)

每平米30

按绿线内面积计算

(若无道路绿线,则按道路红线内面积计算)

6

公园绿地项目(未控制周边客水)

每平米30

按占地面积计算

7

公园绿地项目(控制周边客水)

每平米60

按占地面积计算

8

雨水排口调蓄工程

工程投资80%

按照工程决算金额计算

9

地表行泄通道工程

工程投资80%

按照工程决算金额计算

10

雨污分流工程

工程投资20%

示范区内未纳入市级雨污分流奖补计划的项目,按照工程决算金额计算

11

海绵城市监测设施工程

工程投资100%

按照工程决算金额计算

12

对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有重大贡献项目

由市海绵办审查确定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效果评估得分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备注

<60

未达到示范要求

扣除所有补助

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工程总投资

60分(含)—70

基本达到示范要求

补助标准的80%

70分(含)—80

较好达到示范要求

补助标准的100%

80分(含)—90

市级样板项目

第六条1-2项补助标准的200%

第六条3-7项补助标准的150%

第六条8-9项补助工程投资100%

90分(含)—100

国内典型案例

第六条1-2项补助标准的350%

第六条3-7项补助标准的200%

第六条8-9项补助工程投资100%




《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潍坊市入选国家首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国家海绵城市建设三年示范期内,潍坊市计划实施海绵城市示范项目306个,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达到128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比例达60%以上。计划投资53.36亿,其中,社会投资4.83亿,中央资金9亿,政府投资39.53亿。

二、制定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1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目的

为加快推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涉及资金补助的主要项目类型包括新建小区、既有小区改造、新改建学校/医院/污水厂、改造市政道路、公园绿地、雨水排口调蓄工程、地表行泄通道工程、雨污分流工程、监测设施工程,以及其他对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制定了具体的资金补助标准,并制定了根据项目效果评估结果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的具体标准。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