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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人社〔2012〕260号
扬财社〔2012〕 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扬州市区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扬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2、具有可转化性,有持续的市场需求和成长前景;

3、实施后能够创造一定的就业岗位,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4、具备投资小、见效快、易操作等特点;

5、适合创业的专利项目和高科技技术成果优先征集;

6、须项目提供方原创或得到项目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二、创业项目申报、评估

1、项目申报:江苏省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创业项目持有人(以下简称项目持有者)向市人社局报送创业项目时,应填报《扬州市区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附件1),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市场评估、运作模式、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

2、项目评估:市人社局、财政局适时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重点对创业项目受行业限制程度、收益预算准确程度、项目可行程度等方面进行论证,由专家评审团给出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公示、确认。

三、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和转化

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团确认的创业项目,由市人社局按产业类别在“扬州创业就业网”、 “扬州人力资源网”上发布,全市创业项目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市人社局定期举办创业项目交流推介会,邀请创业项目持有者、专家评审团进行现场展示、咨询,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方搭建交流平台,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介、公共创业服务场所发放创业服务指南、优秀创业项目汇编。

四、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持有者1000元/个的补贴,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自创业项目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市区范围内实现转化(项目实施人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吸纳本市户籍人员3人及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项目持有者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带动就业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

(2)带动就业在6—10人的,补贴2000元;

(3)带动就业在11人及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五、申领补贴程序

创业项目评审通过的次月,项目持有者向区人社局提交《扬州市区创业项目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五份,经区人社、财政初审,市人社、财政审核后,由市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补贴单位(个人)。

六、创业项目管理和服务

1、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推介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各区要加强创业后续服务,对项目实施人给予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服务。

2、创业项目补贴与项目绩效挂钩。

3、定期做好创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扬州市区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

2、《扬州市区创业项目补贴申报审核表》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