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8〕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先后出台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年龄大、文化低、劳动技能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仍有一定的困难。为不断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完善政策,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通过积极扩大被征地农民就业,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序衔接征地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社会保险等政策,建立全面覆盖所有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使被征地农民全部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保障)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原则。1.稳定现有政策体系。现行的在实践中形成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受益的基本办法,应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完善。2.完善扶持政策框架。抓紧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面临的具体困难,研究扶持政策的完善和落实,相对统一各地区的政策框架和制度,确立公平合理的政策导向。3.建立就业保障长效机制。从被征地农民人数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实际出发,立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做好就业保障工作,建立就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以下就业意愿明确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女35周岁及以上、男45周岁及以上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单亲家庭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等。

2.大力援助被征地农民就业。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行政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确定1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等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被征地农民的,给予享受社保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培训服务。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的征集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结业证书、自办实体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创业条件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二)完善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的政策措施

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后被征地的农民,第二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年龄段(男46周岁~60周岁,女36周岁~55周岁)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按月领取最长二年的生活补助费,如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可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第四年龄段后(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享受征地保养待遇。2004年前被征地的农民,到达第四年龄段后,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征地保养待遇。鼓励各地政府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实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将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适时调整机制

按照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上可衔接,财力上可承受,保障水平有提高的要求,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保养待遇适时调整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逐步提高。一是建立征地补偿的调整机制。至2010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现在的2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转入个人账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金额,由现在的每亩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统筹账户;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现在的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二是建立征地保养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对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养金,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

(四)完善面向被征地农民的公共服务体系

1.实行均等化的信息服务。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在人员、场地、制度、经费、设备、工作等方面实现“六到位”。加快推进劳动保障信息网络“村村通”工程,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动态管理,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信息、征地补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12333信息查询等一站式、均等化服务。

2.实行就业援助服务。切实开展社区、行政村就业援助,将援助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就业行政村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落实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登记造册,定期走访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行政村,使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不出社区(村)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零就业被征地农民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3.实行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就业的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

4.实行依法维权服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的权益意识。特别是要把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政策规定作为教育的重点,提高被征地农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实施步骤

在全面落实已公布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办法的基础上,至“十一五”期末,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处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力求在全市形成待遇水平逐步增长、保障政策相对统一、权益维护得到落实、城乡社会保持和谐的新局面。实施步骤按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出台意见。通过开展对被征地农民的全面梳理,制订出台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全市各地按照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进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第四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征地保养制度。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通过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质量,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要成立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工作,认真处理好建设用地与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保、农办、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分工合作,通过三个阶段工作的推进,逐步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人员性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地数据库,核定被征地农民人数、各个年龄段人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历次征地、就业保障比较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审核界定。财政部门要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机制,对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所需资金在预算中作出合理的安排。劳动和社保部门要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政策,加大就业创业的扶持和推进力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劳动保障的权益,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服务工作。

(三)加大经费保障

各地要增加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的安排,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鼓励自主创业,千方百计从源头上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创造条件;要增加被征地农民培训专项经费的安排,充分发挥公共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综合利用社会培训力量,组织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的由财政给予补贴;要增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确保社会统筹账户抗风险能力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包括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使用了土地,而需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农民。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