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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扬政房〔2009〕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 苏建函房〔2009〕6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销)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的,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销)售许可。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5万㎡以内的,不得分期分批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5万㎡至10万㎡的,每次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请面积不得低于2.5万㎡;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的,每次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请面积不得低于3万㎡。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制定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报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计划(含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等情况、项目销售计划、项目销售时间和销售方式等。

三、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在30日内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进行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理由分批、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进行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开设项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市区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办法另行下发)

五、全面推进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填报《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开发建设状况。

六、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的用地(抵押土地还须公示金融部门同意销售的证明及企业解决因土地抵押时间过长问题的相关承诺)、立项、规划、建设、销售、预售方案、楼盘销控表及价格等情况。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销)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及房产管理部门网上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七、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和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对在建并已进入预(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暂停销售,依法予以查处。对商品房预(销)售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违规销售的,要进行严厉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予以曝光。

八、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销)售联动管理机制。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和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能。通过联合检查、会办和案件移交等方式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