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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丽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丽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7〕2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2-29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丽政报〔2007〕65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丽江市城区(古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二、玉龙县、永胜县、宁蒗县城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2.8元、二级地段2.1元、三级地段1.4元;

三、华坪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

四、建制镇,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华坪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永胜县:一级地段1.4元、二级地段1.1元;

玉龙县:一级地段1.1元、二级地段0.8元;

五、华坪县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