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市红十字会 二○○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推动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更好地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近年来,我市红十字会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各部门、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但面临的任务相当繁重,有备灾救灾、社会募捐、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社区红十字服务、宣传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防病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关怀艾滋病感染者及患者、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及对外交流等公益活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关心红十字会工作,把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来抓,把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努力拓宽社会募捐渠道,提高红十字会救灾能力
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不断增加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除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组织专项定向募捐外,每年在“5·8”世界红十字日期间组织一次“博爱万人捐活动”,募集资金全部存入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帐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备灾救助物资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要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网络建设,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协助政府做好救灾救助的工作体系。
三、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扶持力度
要把红十字会工作摆上应有位置,强化协调、引导和扶持,推动红十字会工作健康开展。要把红十字会的业务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财力支持。要把红十字工作列入社区服务规划,建立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大力支持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在社区组织会员、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初级卫生救护知识普及教育、募捐救助活动等。要配合安全生产,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通过几年的努力,做到在社区一般人群中要有10%的人接受现场救护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划》的要求,在青少年中积极开展体现红十字会宗旨的各项活动,大力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要积极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
四、大力抓好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会议全体成员代表时的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积极作用。要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干部队伍和组织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充实工作力量,提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机关管理体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注意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会议活动,重视为各级红十字会推荐得力的干部,并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精通业务、廉洁公正,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要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优势互补、有效合作、共同提高的社会工作体制,努力把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