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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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