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通知
扬医保﹝2020﹞4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结算年度,促进医保基金收支规范运行,根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扬府发〔2019〕195号)关于全市职工医保执行统一的医保结算年度的要求,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结算年度及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政策衔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结算年度
从2020年7月1日起,全市职工医保结算年度统一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扬州市区、宝应县职工医保按原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执行;高邮市、仪征市职工医保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结算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结算年度过渡期。
二、做好高邮市、仪征市职工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政策及待遇衔接
(一)关于住院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过渡期发生的住院和一类门特起付标准,计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结算年度的住院和一类门特起付标准。结算年度过渡期内住院和一类门特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关于二类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过渡期发生的二类门特起付标准,计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结算年度的二类门特起付标准。结算年度过渡期内二类门特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500元。
(三)关于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过渡期发生的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计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结算年度的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原政策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