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常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常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常劳社险〔2006〕5号常财社〔2006〕39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常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0号、苏财社[2006]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限

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应在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基数

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25%下调至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简称当期缴费年度,下同),分为二档:第一档是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月缴费基数为1746元;第二档是以全省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作适当下浮,即月缴费基数为1280元。

三、可享受第二档缴费基数的对象

1.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3.市区当期缴费年度内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市区持有按常政发[2006]56号文件明确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享受优惠期间内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内)。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各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贯彻意见。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