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局关于印发市区10万元以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修改后可继续保留
各区住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关于做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市区10万元以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4日
市区10万元以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业主申请使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10万元以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区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培训、监督、考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申报项目现场认定、前期及结算资料受理审核,负责申报项目的归档及保管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物业应急维修服务,协调处理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辖区内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完成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二、使用程序
10万元以内维修资金使用,是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维修单个项目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资金使用。申请人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核实资金账户余额,张贴拟申请公告
申请人应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资金账户余额,领取相关申请材料,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公告。
制定方案,征求业主意见,查勘现场
申请人应当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属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的,应当依据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符合上述要求后,申请人应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查勘现场,核实维修项目使用范围有关情况。
(三)使用方案及表决结果公示
申请人将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前应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间对业主签字进行抽查,对公示情况进行核实。
(四)提出申请,办理核准
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公示照片等材料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维修资金使用核准证明。
(五)签订合同,组织施工
申请人取得核准证明后,应与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单位签订合同,按照使用方案和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单位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由申请人、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把关。申请人也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单个项目维修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单位需在申请人的见证下将其施工的主要材料报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施工时,因工程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维修费用的,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预算金额10%或一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列支。
(六)组织验收,送审造价
维修项目完工后,由申请人组织维修单位、相关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代表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各方代表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涉及电梯、消防等项目需相关专业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施工质量有异议的,可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维修项目结算价格编制完成后,申请人应从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价备选库中抽取审价机构对维修项目造价进行审核。
(七)审价结果及分摊明细公示,拨付申请
申请人应当将审价的结果(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及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分摊明细等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前应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进行核实。
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示照片、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及工程结算书等材料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拨付申请。
(八)出具划拨单,划转资金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划拨单。
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划拨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其它要求
(一)维修单位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选择结果随使用方案和表决结果一同公示。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不得故意拖延审核时限。
(三)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或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四)因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