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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10〕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扬府发〔2011〕257号规定,各项政策与 扬府发〔2011〕257号办法归并,如不一致的统一按 扬府发〔2011〕257号办法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扬府发〔2014〕49号规定,各项政策与扬府发〔2014〕49号办法归并,如不一致的统一按扬府发〔2014〕49号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贯彻<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扬州市贯彻《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苏政发〔2009〕155号)和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现就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扬州市委总体上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幸福扬州的目标,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金筹资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农民纯收入水平相适应,由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待遇标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与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与当地消费水平相适应;政府通过普惠政策与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建立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依据省新型农保政策规定调整或修订出台本地相应的制度政策,规范操作程序,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参保补贴、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市区涉农人员的新农保政策,应做到制度统一、目标统一、补贴标准统一,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各地要加大新农保的推进力度,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地应依据省办法设定的缴费标准,结合本地农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设定相应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缴费标准的调整按照省相关规定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个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应相应提高补贴标准,以资鼓励,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各地要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个人帐户建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录:历年个人缴费额、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额、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额。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参保人出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清单。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被征用土地、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保资格时,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终止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元月起,政府全额支付符合领取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今后根据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市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2)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各地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原基础养老金待遇低于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地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其原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待年满60周岁后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领取;

按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储蓄性养老金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按本意见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本意见贯彻实施时,农村居民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在村、组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并承担相关义务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

本意见贯彻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参加新农保并及时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到龄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基础养老金来源:基础养老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财政支出。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参保人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养老金按到龄时的标准发放;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待遇发放参照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帐和核算,专款专用。

(二)新农保基金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定期及时将基金划拨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足额发放。

(三)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四)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工作,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农保经办机构与村民委员会每年要向参保人公示个人帐户记录和享受待遇领取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新农保养老金由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农保经办机构在为参保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应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发放“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参保人达到本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由基层经办人员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到统筹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换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证》。

(三)建立健全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农村居民参保登记、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规范管理。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农保经办业务的规范和指导。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新农保的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

(五)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及镇(乡)、村协助征缴新农保基金所需要的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上述经费不得在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九、制度衔接

(一)建立健全新农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转换制度。具体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老农保和原新农保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纳及集体缴纳的储存额一次性转为新农保个人帐户,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县(市、区)要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努力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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