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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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制定日期 |
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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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地税地〔2007〕64号 |
2007.11.26 |
五、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外环线以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
五、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外环线以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区域的具体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外环线以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