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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应报市政府审批。

(一)对外投资、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给国有企业等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

(二)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

(三)市财政局认为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审批事项。

(一)市级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处置;

(三)市级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四)市财政局认为需要由其审批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第九条 房屋、建筑物及其对应的土地等专项资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审批之日所在季度末,将审批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市级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并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报送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按权限及时做出批复。

(四)评估。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批部门的批复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中需公开处置的资产,应通过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产处置平台组织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市级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七)备案。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置事项,处置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本期处置结果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涉及机动车(船)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船)登记证书)及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须经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四)报损资产的核实,需提供单位内部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五)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级单位应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单位或个人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处置过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低处置国有资产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或者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及单位所办的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扬州市财政局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扬财绩〔2009〕52号),2014年8月27日发布的《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扬财规〔2014〕14号),2017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扬财绩〔2017〕9号)同时废止。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