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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无锡地税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无锡地税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4〕242号、苏残发〔2004〕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管工作的管辖与职责

   从2006年起,我市城区(崇安、南长、北塘、滨湖、新区)范围内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征收实行属地征管。

  (1)单位属地的认定

   1.城区范围内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征收管理,除部分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单位均按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2.实行市级征收管理的单位为:全市金融保险、供电、邮政、电信、烟草、公用事业单位和市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各区所辖范围内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属地认定,与税收征管属地单位划分相一致。

  (2)征收管理部门及职责

   1.市残联负责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制订;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征管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应缴保障金的审核认定工作。

   2.地税部门负责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供的我市城区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征收标准及程序

  (1)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纳年度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实行市、区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征缴程序

   1.每年一季度,市、区两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和审核征管范围内各单位的“残疾职工年报表”及相关资料。

   2.从3月下旬开始,市、区两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的情况,向各单位发出《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免缴保障金通知书》。

   3.从3月份开始,每月24日前,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将当月市、区两级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的有关数据汇总,在将应征保障金的数据传送给无锡地税局的同时,将数据传送给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依据。

   1.每年二季度为保障金的征收期,由无锡地税局对城区已审核需缴保障金的单位实施代征,征收工作原则上在二季度结束。

   2.每月初,由无锡地税局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返回上月征收数据,市残疾人服务机构于中旬向各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返回上月征收数据。

   3.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直接解入市财政专户。

  三、保障金的征缴措施

  (1)对逾期不申报相关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2)对跨年度逾期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3)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缓征和减免。确因特殊困难需减免的单位,根据《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精神,按减免程序严格执行。

  (4)对逾期不申报相关资料并且已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入库的保障金,单位办理补申报手续后确需返回的,须在20日内向核定其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返回申请”。经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初审、市残联审核后,报无锡地税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批后于每年8月、11月分两次集中返回。

  四、保障金的分配与使用

  (1)在各区征收的保障金总额中,扣除7%(上缴省级费用5%、地税征收费用2%)留市残联后,由市残联再集中20%调剂用于支持各地扶持残疾人就业重大项目,剩余部分由市、区暂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

  (2)保障金的分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11月制定方案报市残联和财政局审核后,分两次将应分配部分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各区财政局。

  (3)各区应承担的地税超收奖励费用在次年分配比例中结算。

  (4)分配到各区的保障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保障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范围,仍按《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政〔2003〕23号、锡残〔2003〕33号)执行。

  五、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