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政房〔2008〕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区建设局(房改办):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扬府办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
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蜀岗——瘦西湖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根据《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扬府办发〔2008〕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标准
(一)供应对象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现住房面积符合政府划定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扬州市区户口,户籍取得时间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
2008年政府确定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及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家庭。
对符合标准纳入供应对象范围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在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可以申领政策性购房差额补贴。
(二)标准及方法: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限购面积标准为:二人及以下户60-65平方米;三人户70-75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发放《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注明限购面积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到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抽签或摇号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获取号码后,按顺序号轮候选房。
《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不得更名、不得转让,在有效期内未参加公开摇号的,作自动放弃。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超面积部分的价格补交差价。
市区从2008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的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申购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
单亲家庭或独身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申购家庭人口的计算
1、家庭人口以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下列人员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的;
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2、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计算:
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
父母(或子女)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
(三)关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下列房屋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2、违章搭建的棚户,承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由所在社区、单位出具证明或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三、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建设(房改办)初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其他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社区、街办、区有关部门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期限7天,经公布符合条件的由上述部门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发放《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并确定限购面积。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证明;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单位或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离异、住房等有关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售后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并计算楼层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统一使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居住公有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退出居住的公有住房,若居住的单位自管公房不退出,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其居住房屋面积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核准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超面积部分价格补交差价。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摇号或抽签到户后,统一纳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收费按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责任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扬州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2、《扬州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