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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镇政发〔2012〕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 ( 苏政发〔201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在“十一五”末基础上翻一番,确保800亿元,力争1000亿元;力争特级资质企业2家,一级资质企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下同)50家,二级资质企业200家;建筑业年产值超50亿元企业2家,超30亿元企业4-5家。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引导企业整合资源,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提升企业资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和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一级晋升为特级、二级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对新增年总产值超50亿、30亿元的本地企业,且在本地年缴纳税费超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超20亿元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镇江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上,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准特级”资质待遇,参与本地一级及以上资质许可的工程招投标。

3.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度纳税前10位、年度纳税地方留成超2000万元、且年度税收增幅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年度增收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4.扶持发展专业企业。加快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企业,实现专业企业在数量、等级和门类等方面大的突破。对晋升填补全市资质空白的一级专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

1.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本市建筑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参建的奖励20万元;主创其他建筑类全国性专业奖项的奖励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和省级施工工法的奖励5万元。

2.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对企业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支持骨干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建立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奖励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支持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和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同的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加大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按政策规定可在税前列支。

4.支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筑企业应足额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其发生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市政府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2项以上“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予以破格推荐;对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奖、省级施工工法和1项“扬子杯”或3项“金山杯”以上的项目经理,在评定中级职称时予以破格推荐。

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鼓励企业开拓外部市场。本市建筑企业承接外埠工程取得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60%的,其在本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按6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十二五”期间外埠总产值名列全市前10位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市场开拓有功企业”。

2.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市新办企业。外地企业迁入我市或承接工程时在我市新设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其新增在本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个纳税年度按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3.支持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本地优秀企业承建,鼓励民营投资项目选择本地优秀企业承建。

五、建立激励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任成员,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市政府对各辖市(区)的建筑业发展产值、税收等指标实行年度考核。

2.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借鉴省内兄弟市的有关做法,市财政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以后视情况逐步增长。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规范企业税费管理。市财政、住建、国税、地税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企业税收征缴办法,在符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实现行业税负全省最低。实行税收分类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大企业减负力度。建立大企业收费缴费登记卡制度,凡未列入缴费登记卡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交纳的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政策不允许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一律不得收取;政策允许收取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对信誉好的诚信企业可缓交或少交。

5.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市住建局应会同金融部门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企业承接高端工程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经核实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优先支持冲刺特级资质的重点企业,经市住建局推介把关,相关金融机构可有条件按特级资质标准进行授信。允许以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帐款、专利权等为质押进行融资。

6.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价中标。建设单位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和建造师资质等级要求。凡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得设定由特级资质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件,而应主要由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参与竞争。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相关等级标准,故意设置针对性条款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外地进镇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进镇企业备案制度。市住建局牵头建立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安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预选承包商制度。对获部、省、市级优秀(最佳)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超1亿元且同比增幅20%以上的企业、企业信用等级(年度)为甲级的企业,在招投标中适当加分,对获得部、省、市表彰的优秀建造师三年内参与投标适当加分。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7.完善落实奖励措施。对单个企业或同一项目当年获多个奖项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享受。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各辖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各项指标的核算依据以企业上报给统计、税务和住建部门并经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