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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指政府单独出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国资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国资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资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

(三)检查国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

(五)当公司负责人行为损害国资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国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列席国资公司有关会议;

(七)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每年对国资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后果进行揭示分析,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对国资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国资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者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报告应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

第十三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建议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市国资委视情况可建议市政府交市审计局依法审计。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国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种,职工代表为兼职监事,由国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余成员为专职监事。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任命。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资公司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多家国资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比较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专职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协助监事会对所在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职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国资公司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所委派公司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补贴、奖金、福利、劳务费等。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下列情形者应予免职: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资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国资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国资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三十一条 国资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设立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评价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参加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建立监事会主席联席会议制度,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布置、交流、总结、研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