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1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的工作部署,解决在徐大专院校高素质青年人才的住房问题,现就我市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
二、大专院校建设的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供应本校在职在岗、无房的教职工本人和引进人才短期租住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学校自用土地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在70平方米以下,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
四、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权属部门在登记簿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以出租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五、大专院校须将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计范畴。
六、准入、退出机制和动态管理、租金标准等可参照我市即将出台的《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专院校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院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