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18〕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市相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9日
扬州市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苏财规〔2017〕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
第三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宣传、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列入全国、全省及市区免费开放名单的市区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的免费开放补助。
第六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
1.服务项目:用于藏品保管保护、陈列展览、增设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手段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支出;
2.设施设备:用于建设设施、购置设备和相关材料、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3.人才队伍建设:用于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交流合作、社会教育、书籍出版和相关会议等支出;
4.其他项目:增加业务时间(强度)补助、编外合同制人员费用等其他因免费开放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各免费开放单位于每年9月中旬前向市文物局(或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申报书。
第八条 市文物局(或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各免费开放单位申请的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补助项目,核定补助额度,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初审结果,结合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统筹安排确定各免费开放单位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度。
第九条 市属免费开放单位获批的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执行;区属免费开放单位获批的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在下一年度下达至各区财政局。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报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能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市财政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免费开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自评价制度,市、区各免费开放单位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属相关业务部门报送年度免费开放工作开展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区财政局、市相关业务部门汇总绩效评价报告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相关业务部门适时组织对重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估,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核批新项目、核减下年度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申报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