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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清江浦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市本级配套费)。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城区建设项目规费征收中心(以下称征收单位)具体负责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本级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5元。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本级配套费: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二)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国家和省另有减征免征市本级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缴费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核算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出具缴费工作联系单。缴费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单位缴纳市本级配套费,不得拖欠。

  第七条  征收单位收取市本级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对于符合免征、减征情形的,征收单位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减免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人应当补缴市本级配套费:

  (一)已减免市本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已缴市本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面积的;

  (三)违法建筑经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四)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性质后,该土地上未缴市本级配套费的已建或者在建项目;

  (五)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缴费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补缴市本级配套费。

  第九条  因政策调整、实际建筑面积减少等原因需要退付市本级配套费的,缴费人应当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条  市本级配套费错缴至区财政账户的,征收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错缴信息通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知区财政上缴或者在财政体制结算中扣回。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开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市本级配套费足额征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本级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应当及时追缴。对经追缴仍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6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提升非税收入精细化管理水平,《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目前,我市征收配套费的主要依据为《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 淮政发〔2013〕4号)。该文件一共规定了17项城建规费收费项目,已取消10项收费,保留的收费有7项,除配套费外,其他6项收费执收主体、收费标准和相关部门职责都较为明确,配套费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未明确管理部门、单位职责和征收程序,容易形成征收漏洞,参照连云港、泰州、南京、无锡等地做法,我们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内容解读

《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全文共十五条,涵盖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范围、单位职责、征收标准、减免征情形、缴费程序等内容。

1.明确征收范围和单位职责。在清江浦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淮安工业园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市本级配套费。明确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市城区建设项目规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协助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2.确定征收标准。根据省级文件规定,我省配套费征收标准共分四挡,每平方米分别是:县城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市市区符合大城市标准,因此,《办法》规定市本级配套费按照每平方米105元标准征收。

3.规定减免征和补缴情形。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五种情形免征市本级配套费;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等五种情形需补缴市本级配套费。

4.缴费及退付程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缴费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核算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出具缴费工作联系单。需要退付市本级配套费的,由缴费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办理退费手续。

5.强化公示和信息共享。规定征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开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等内容;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