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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

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

为更好地做好我市城区(姑苏区)房屋征收搬迁工作,维护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我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过程中,涉及需要征收搬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市住保中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补偿给市住保中心,市住保中心可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用房;市住保中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价格、结清差价。购买的安置用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市住保中心。
三、被征收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已经安置保障对象(以下称原保障户)的,应对原保障户名下房产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可由市住保中心重新安置符合相当人口段的征收安置用房、产权调换房屋或相当人口段的其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该保障户应与市住保中心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继续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则原租赁关系自动终止,所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保中心收回。
四、被征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原保障户在规定的奖励期内搬迁的,搬迁奖励费支付给原保障户。搬迁补偿费、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费用支付给原保障户。市住保中心将购买的安置用房继续用于原保障户的,原保障户可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市住保中心与原保障户根据以下原则协商确定。若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支付给原保障户,新保障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应由原保障户自行承担,在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装饰装修费用将不作补偿;若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支付给市住保中心,则由市住保中心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对新的保障房装修。
市住保中心与原保障户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的归属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将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支付给市住保中心,并由市住保中心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对新的保障房装修。
六、征收搬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保障户欠缴房屋租金的,在获得相关征收补偿款前,应当先交清欠租。
七、征收搬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保障人已死亡,符合租赁关系变更条件的,应当先办理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再按本规定享受相关征收补偿款,不符合租赁关系变更条件的,原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保中心收回,所有征收补偿款归市住保中心。
八、征收补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我市城区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及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等的规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