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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徐州支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人民银行徐州支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6〕1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出发,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全面推进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无地、无业以及无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就业登记证》,纳入城镇就业登记管理范围,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视同城填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此享受城填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经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
1、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贷款规模不超过所招用人员人均2-5万元的标准。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单位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4、对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缴纳个体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低于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认真搞好被征地农民培训

(一)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统筹规划,加强公共培训基地建设,创建特色培训示范基地,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针对被征地农民不同情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及时调整、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更新培训课程,提供特色培训服务。对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被征地农民,组织其参加新技术领域和就业准入工种的培训。对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的被征地农民,组织其参加就业面广的第三产业,尤其是家政服务、纺织缝纫、餐饮服务、家庭手工业等技能相对简单的工种培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实行全日制集中培训与半日制、夜校分散培训相结合;在培训机构集中办班,或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等形式,组织被征地农民就地、就近接受培训。

(二)开展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立创业项目库,积极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加快创业师资培养,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创业指导咨询团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三)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被征地农民中未能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50%的标准发给见习青年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政策。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项目招投标的有效做法,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持《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工种,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每个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标准不高于8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

四、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即征即保”的办法,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对第二、三年龄段(第二年龄段: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未就业的由个人申请,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代缴养老保险费;在缴费期间就业的,由所在单位缴费,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封存,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在缴费期间,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缴费的,由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后延5年,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中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尚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要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做好相关转接和接续手续。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做好基础信息采集、个人账户、财务会计及统计报表等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管好用好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广泛深入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