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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离休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离休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6〕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姑苏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委老干部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8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规〔2016〕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的通知》(苏府〔2016〕160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不再列支离休干部离休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原改革试点期间已纳入基金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不再从基金中列支,由改革试点前的资金渠道列支,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二、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相关项目的结算工作另行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委老干部局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