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驻盐高等院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全文失效】
盐政办发〔2009〕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12〕126号)规定,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射阳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驻盐高等院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驻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市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0元;其他大学生,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个人缴纳30元。
三、待遇补偿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盐城市市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盐政发〔2007〕5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市区中小学生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下年的8月31日。
四、管理服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驻盐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经办服务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驻盐各高等院校要迅速部署安排,做好本院校大学生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在今年秋学期开学起使大学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