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盐城市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20 盐财规〔2021〕14号
税谱®提示:《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8〕1号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于2017年起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财政预算内资金。2018年,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城市在大市区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试点的实施意见》(盐政传发〔2017〕357号)设立大市区农药零差率配供财政补助资金。为进一步做好供销社改革发展和农药集中采购零差率统一配供工作,增强供销社系统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34条,主要就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一)明确资金来源及执行期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本办法执行期为2021年至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二)明确奖补对象及支持方式。
奖补对象:(一)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营中心、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等项目。(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保鲜仓储、冷链物流和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等项目。(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基层社改造建设、提档升级。(四)大市区农药集中采购零差率统一配供。支持大市区开展农药集中采购零差率统一配供工作。(五)其他经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批准的为农服务项目等。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现代流通等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投资补助;对基层组织建设、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批准的为农服务项目给予定额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专项补助。对大市区农药集中采购零差率统一配供实行专项补助。其申报、审核和分配办法为:大市区农药集中采购零差率统一配供补贴标准按农药配供额的15%执行,专项补贴资金市级财政承担40%、区级(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财政承担60%。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供销社按规定确定的大市区农药集中采购零差率统一配供单位提出申请,市供销社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每年一季度前,市财政按不超过预算额50%比例预拨,年终经核查后按实结算。
(三)明确申报流程。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主向属地供销社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供销社申报;县(市、区)供销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推荐上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