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商规〔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工作,省商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清单、设区市相关部门初审意见表、整改后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完善了现场验收评审项目工作底表、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设立申请报告(2021年版),梳理了相关引用文件规定,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请各设区市积极履行受理转报职责,严格材料审核把关,配合做好专家现场验收评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企业规范进入、合法经营,共同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经省商务厅2021年10月25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2.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设立申请报告(2021年版)
3.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初审意见表
4.现场验收评审项目工作底表
5.整改后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
6.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1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申报材料清单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引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申报材料清单引用自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清单未尽内容,请参照引用文件执行。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按照其有效版本执行。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 2020年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0.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
11.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
12.《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1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
14.《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15.《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1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1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
1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1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2.《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2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2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
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26.《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
27.《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
28.《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2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健康委令第15号)
3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3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3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3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35.《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181)
二、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1.《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设立申请报告(2021年版)》。
2.企业关于拆解场所等内容的补充说明,请附:
(1)《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2)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内部布局图(图中标明各区域面积、工位设置)。
(3)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大门;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危险废物仓库及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
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6条、第4.2.7条。
2.《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第5章。
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含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内容)。
依据:
1.《公司法》第7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5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3条。
(三)申请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复印件(包括历次修正案)。
依据:
《公司法》第11条、第12条、第25条。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1. 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包括宗地图。专家组现场验收时需查看原件)。
2. 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应形式完整,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租期等信息。专家组现场验收时需查看原件)。
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2.1a)条和第4.2.1b)条。
2.《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5章。
3.《民法典》第704条、第707条。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1. 设施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表格形式分类列明设备名称、数量、金额、发票号或合同编号,附主要拆解设施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摆放状态及设备铭牌照片。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拆解设施设备:必须包含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如预处理工作台等),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如等离子切割机、大力剪、打包压块机等,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
(2)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包含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贮存、引爆装置(如安全气囊引爆器等)、满足GB50016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井、消防池、消防沙等)、应急救援设备(如紧急洗眼器等)。
(3)环保设施设备:必须包括满足HJ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如废水收集管道[井]、油水分离器等)、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如放油机、接油机、油液贮存容器等)、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制冷剂的密闭容器(如制冷剂回收机、钢瓶等)、分类存放机油滤清器和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如机油滤清器存放箱、铅酸蓄电池存放箱等)。
(4)新能源汽车拆解设施设备(拆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具备):必须包含安全评估设备(如绝缘监测设备、温度探测仪等)、动力蓄电池断电设备(如断电阀、止锁杆、保险器、专用测试转换接口、高压绝缘棒等)、动力蓄电池拆卸设备(如绝缘吊具、夹臂、机械手、升降工装设备等)、防静电废液、空调制冷剂抽排设备(如防静电绝缘真空抽油机、防静电塑料接口制冷剂回收机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如绝缘电弧防护服、防砸绝缘工作鞋、高压绝缘手套、防高压电弧面罩、防护头盔、球囊面罩、耐酸/耐碱工作服、防有机溶剂手套、专用眼镜、防毒面具、绝缘救援钩、医用急救箱等)、绝缘气动工具(如绝缘气动扳手等)、绝缘辅助工具(如绝缘承重货架、专用绝缘卡钳、绝缘剪等)、动力蓄电池绝缘处理材料(如专用耐高压耐磨布基绝缘材料、绝缘灭弧灌封防打火胶等)、放电设施设备(如充放电机、盐水池等)。
2.融资租赁设备设施的,还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3.1b)条、第4.3.1c)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6条。
2.《民法典》第736条。
(七)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2.环评批复(复印件)。
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41条。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2.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列明姓名、工种、资格证书编号、社保账户编号等信息)。
依据:
1.《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4条。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1.拆解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报废车辆回收程序(如涉及罐车等特种设备的,应在原使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废后方可回收,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容器须在资质企业清洗合格、出具清洗凭据后方可回收)。
(2)回收车辆贮存规范。
(3)拆解作业程序(应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拆解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按拆解传统燃料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分类列出,包括预处理、拆解等基本环节,体现拆解工艺)。
(4)拆解岗位职责(拆解工位应安排合理,岗位职责明确,符合拆解工艺,附工位安排图)。
(5)电子信息管理制度和监控系统方案。
(6)环境和污染控制规范。
2.安全规程。包括:
(1)满足GB/T33000要求的安全制度。
(2)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
(3)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施设备使用规程、回收车辆及拆解零部件的贮存、移动安全措施规范、作业人员防护、监督人员监护)。
(4)防火、防汛、应急预案。
(5)安全气囊组件引爆区照片。
(6)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设置照片。
3.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包括:
(1)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清单列表。表中包括:种类、代码、数量、自行或委托、去向(利用处置单位名称)等。
(2)拆解工艺产废环节的废物收集方式、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3)企业内部贮存情况(贮存场所、标志标识、包装、污染防治措施等)。
(4)运输方式、委托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废钢废铁、五大总成、回炉废物、废矿物油等固体废物分类别的处置协议、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涉及销售固体废物的,应体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最终用户需取得资质的应提供资质证明复印件;涉及五大总成再制造的,需提供再制造企业的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等文件复印件)。
(5)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机制(专人负责制度、污染防治制度、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4条、第4.5.1b)条、第4.6条、第4.7条、第5章、第6.1条、第6.2条、第7.2.1条、第7.3.1条、第7.3.2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3.《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第6章、第7章。
4.《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8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
附件2
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设立申请报告(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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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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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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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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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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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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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营业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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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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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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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勾选) |
⃞传统燃油机动车回收拆解 ⃞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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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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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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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场所 |
占地面积 |
㎡ |
拆解场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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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化防渗漏面积 |
㎡ |
存储场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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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类型 (勾选) |
⃞自有 ⃞租赁(租期 年) |
不动产权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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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相关文件(勾选)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编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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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文件 |
文件名称: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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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文件 (勾选)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编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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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所有权类型 (勾选) |
⃞自有 ⃞融资租赁 ⃞以上两者兼有 |
用途类型 (勾选) |
⃞一般拆解 ⃞电动汽车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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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数 |
人 |
专业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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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说明 |
本企业郑重声明并承诺: 本企业申报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接受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 若违背以上承诺,愿将失信违法信息记入本公司信用档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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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需勾选的项目请在符合实际情况的选项“□”中打勾。
附件3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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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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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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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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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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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
|
转
报
意
见 |
经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其中: 1.企业提交的9个方面法定材料,内容完整、图片清晰、复印件核对与原件一致。 2.场所产权明晰、手续齐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建设。 3.设备设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和配备,权属手续齐全。 4.技术人员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 5.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反映企业实际筹建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会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已受理企业申请,现予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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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签章 |
商务部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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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市级工信、环境部门意见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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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部
门
意
见 |
经审查,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其中: 1.企业拆解场地和设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拆解工艺要求建设和配备,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 2.企业具有满足新能源汽车拆解要求的场地、设备、人员,对动力蓄电池有规范的管理溯源制度、贮存转运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3.企业对五大总成有规范的管理溯源制度,五大总成再制造企业具备再制造能力,产品符合要求,管理体系获得质量认证。企业拆解后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具有可追溯的闭环管理制度,相关利用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同意受理转报。
|
|
部门签章 |
部门(章) 年 月 日 |
附表二
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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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部
门
意
见 |
一、经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相关环境保护工作内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其中: 1.企业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复文件。 2.企业配备了环保管理人员。 3.企业提供了《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清单》中所需具备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凭证材料。 4.固体废物处置方案中包括了企业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以及企业建立污染防治机制的内容。 二、经XX市XX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该企业配备了《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清单》中所需具备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同意受理转报。
|
|
部门签章 |
部门(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现场验收评审项目工作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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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类别 |
序号 |
验收内容及要求 |
评审方式 |
评审人员 |
评审情况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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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企业自报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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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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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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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内容,章程按照《公司法》第25条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
现场查看、核对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或相关修正案、人员名册、社保凭证、高级管理人员委任书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管理专家 |
企业法人姓名: 企业法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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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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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住所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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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拆解场所 |
拆解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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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业人数(需提供社保凭证) |
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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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委任书) |
高级管理人员 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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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人员及证书 (需提供社保凭证) |
现场查看、核对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技术人员名册及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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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年拆解产能(10000辆以上) |
年拆解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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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总占地面积 |
现场查看、核对产权证、厂区总平面图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管理专家 |
总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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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作业场地面积(应与申报产能相匹配) |
作业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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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支机构 |
现场查看、核对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管理专家 |
分支机构数量: 分支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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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类别 |
序号 |
验收内容及要求 |
评审方式 |
评审人员 |
评审情况记录 |
评审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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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企业自报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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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性条款核对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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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建设 |
1 |
企业 建设 项目 选址 以及 建设 基本 要求 |
1)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
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核对现场情况。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管理专家 |
符合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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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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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符合GB 50187、HJ 348的选址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 |
根据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场地建设竣工验收报告核对现场情况。必要时,现场测量。 |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
符合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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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场地建设符合HJ 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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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 拆解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贮存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办公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
拆解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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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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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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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建设 |
2 |
拆解 场地 以及 贮存 场地 要求 |
1)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 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 (需提供设计、施工图纸、防渗材料发票等佐证材料或钢板满焊。) |
根据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场地建设竣工验收报告核对现场情况。 |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
拆解场地硬化情况:(是/否) 满足GB 50037防油渗地面要求情况:(是/否) 贮存场地硬化情况:(是/否) 满足GB 50037防油渗地面要求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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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固体废物的贮存场地、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 18599、GB 18597、HJ 2025相关要求。 |
符合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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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构建物,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环保设施设备齐全。 |
现场查看、核对拆解操作规范、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内部布局图、现场照片等资料。必要时,现场测量。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
拆解场地是否为封闭或半封闭构建物:(是/否) 通风条件:(满足/不满足) 光线条件:(满足/不满足) 安全环保设施设备条件:(满足/不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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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贮存场地应分为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回用件贮存场地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地。 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回用件场地贮存场地:100平方米以上; 固体废弃物贮存场地:150平方米以上;不同种类固体废物分类存储。 |
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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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用件场地贮存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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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贮存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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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建设 |
3 |
拆解 新能源汽车的企业 应满足场地 建设 要求 |
1)具备新能源汽车贮存场地、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以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露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新能源汽车贮存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80平方米以上; 动力蓄电池拆卸场地:100平方米以上。 |
现场查看、核对拆解操作规范、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内部布局图、现场照片等资料。必要时,现场测量。 |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新能源汽车贮存场地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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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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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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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警示标志:(有/无) 区域隔离标志:(有/无) 危险识别标志:(有/无) 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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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能源汽车贮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保持通风。 |
新能源汽车贮存场地单独管理情况:(是/否) 新能源汽车贮存场地通风条件:(满足/不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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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并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
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是否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是/否) 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是否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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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应做绝缘处理。 |
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是否做绝缘处理:(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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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4 |
一般 拆解 设施 设备 要求 |
1)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1个以上)。 |
现场查看、核对设施设备清单、设备照片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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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等离子切割机、大力剪、打包压块机或压扁机:均为1个以上;产能2万辆以上还需要配备拆解机1个以上。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 |
等离子切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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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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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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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压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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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 设施 设备 要求 |
1)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贮存、引爆装置(安全气囊引爆器等,1个以上)。 |
安全气囊引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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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满足GB 50016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井、消防池、消防沙等)。 |
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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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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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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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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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沙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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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如紧急洗眼器等,应与应急处置预案相匹配,1个以上)。 |
急救处理设施设备(如紧急洗眼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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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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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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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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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6 |
环保 设施 设备 要求 |
1)满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废水收集管道[井]、油水分离器等,油水分离器1个以上)。 |
现场查看、核对设施设备清单、设备照片等资料。 |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废水收集管道(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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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分离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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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废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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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监测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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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放油机、接油机、油液贮存容器等)。 (放油机:1个以上;接油机:1个以上;油液贮存容器:5个以上。) |
放油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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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油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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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液贮存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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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制冷剂的密闭容器(制冷剂回收机、钢瓶等)。 (制冷剂回收机:R12/R134a型各1个以上;钢瓶:4个以上。) |
制冷剂回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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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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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类存放机油滤清器和铅酸蓄电池的容器(机油滤清器存放箱和铅酸蓄电池存放箱,各8个以上)。 |
机油滤清器存放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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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存放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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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满足HJ 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相关要求的设施设备。 |
满足情况:(满足/不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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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6 |
环保 设施 设备 要求 |
6)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未引爆的安全气囊[HW15],废矿物油、油泥及机油滤清器[HW08],废弃铅酸蓄电池[HW31],废弃汞开关[HW29],废电路板[HW49],废催化剂[HW50]等)。 |
现场查看、核对设施设备清单、设备照片等资料。 |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是否满足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满足/不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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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GB15562.2进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 |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标识是否符合GB15562.2要求:(是/否)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符合GB 18597要求:(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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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子 监控 系统 设备 |
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在经营场所的出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安装监控,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过程(电脑、照相机、摄像头等)。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相关设备记录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产生量、生产时间及处理(流向)等数据,危险废物处理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 (电子监控系统:1套以上;电脑:2台以上;照相机:1个以上;摄像头:8个以上;企业可具备所列设备相同的基他类型设备;同一功能要求下的设备具有替代关系的,可具备其中任意一类。) |
现场查看、核对拆解操作规范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电子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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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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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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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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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系统是否全覆盖生产经营场所:(是/否) 电子监控系统信息储存能力是否在1年以上:(是/否) 危险废物电子信息档案储存能力是否在3年以上:(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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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8 |
拆解 新能源 汽车的 企业 设施 设备 以及 材料 要求 |
1)绝缘检测设备等安全评估设备(绝缘检测设备兆欧表、温度探测仪等,均为1个以上)。 |
现场查看、核对设施设备清单、设备照片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兆欧表/绝缘电阻测试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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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探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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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力蓄电池断电设备(高压放电棒、高压拉闸杆、高压验电器等,均为1个以上)。 |
高压放电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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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拉闸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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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验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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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吊具、夹臂和升降工装等动力蓄电池拆卸设备(绝缘吊具、举升器、电池检测平台与绝缘垫和升降工装设备等,均为1个以上)。 |
绝缘吊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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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式举升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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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检测平台与绝缘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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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工装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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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静电废液、空调制冷剂抽排设备(防静电绝缘真空抽油机、防静电塑料接口制冷剂回收机,均为1个以上)。 |
防静电绝缘真空抽油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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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塑料接口制冷剂回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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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绝缘气动工具(绝缘气动扳手等,均为1个以上)。 |
绝缘气动扳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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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绝缘辅助工具(绝缘拆卸工具、绝缘承重货架、专用绝缘卡钳、绝缘大力剪等,均为1个以上)。 |
绝缘拆卸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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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承重货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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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绝缘卡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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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大力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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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8 |
拆解 新能源 汽车的 企业 设施 设备 以及 材料 要求 |
7)绝缘工作服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绝缘电弧防护服、防砸绝缘工作鞋、高压绝缘手套、防高压电弧面罩、防护头盔、球囊面罩;耐酸/耐碱工作服、防有机溶剂手套、专用眼镜、防毒面具;绝缘救援钩、医用急救箱、水基型灭火器等)。 (绝缘电弧防护服、防砸绝缘工作鞋、高压绝缘手套、防高压电弧面罩、防护头盔、球囊面罩、防毒面具、绝缘救援钩、医用急救箱:均为1套[双、副、个]以上;耐酸/耐碱工作服、防有机溶剂手套、专用眼镜、水基型灭火器:均为2套[副]以上。) |
现场查看、核对设施设备清单、设备照片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绝缘电弧防护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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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砸绝缘工作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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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绝缘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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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高压电弧面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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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头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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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囊面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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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酸/耐碱工作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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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有机溶剂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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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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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面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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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救援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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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急救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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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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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动力蓄电池绝缘处理材料(专用耐高压耐磨布基绝缘材料或绝缘灭弧灌封防打火胶等绝缘材料,均为1个以上)。 |
专用耐高压耐磨布基绝缘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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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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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灭弧灌封防打火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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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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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放电设施设备(充放电机、盐水池等,均为1个以上)。 |
充放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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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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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要求 |
9 |
技术 人员 基本 要求 |
企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并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应持证上岗。 (应配备持“报废汽车拆解工资格证”、“报废汽车拆解工(新能源)资格证”的人员,以及经过岗前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 |
现场查看,询问了解,核对证件及培训资料、拆解操作规范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管理专家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
持“报废汽车拆解工资格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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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岗前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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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岗前培训的环保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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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能源汽车 拆解 技术 人员 要求 |
1)具有新能源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具有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及2人以上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 (应配备经过岗前培训的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持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2人以上。) |
现场查看,询问了解,核对证件及培训资料、拆解操作规范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管理专家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经过岗前培训的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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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报废汽车拆解工(新能源)资格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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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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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应具有动力蓄电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关专业知识。 |
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是否具备防火、防泄漏、防短路专业知识:(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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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类别 |
序号 |
验收内容及要求 |
评审方式 |
评审人员 |
评审情况记录 |
评审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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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 |
11 |
安全 生产 基本 要求 |
1)应制定满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
现场查看、核对安全规程等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管理专家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是否制定满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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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 |
是否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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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规程。 |
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规程:(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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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 |
是否具有防火、防汛、应急预案:(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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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气囊组件引爆区要求 |
安全气囊组件引爆区域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并在引爆区设有爆炸物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栏。 |
现场查看、核对安全规程、现场照片等 资料。 |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安全气囊组件引爆区域是否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是/否) 安全气囊组件引爆区域是否设有爆炸物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栏:(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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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全 标志 要求 |
场地内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使用应满足GB 2894中关于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的要求。 |
场地内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是/否); 安全标志的使用是否满足GB 2894中关于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的要求:(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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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要求 |
14 |
实施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
现场查看、核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等资料。 |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是否具有满足相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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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要求 |
15 |
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
现场查看、核对拆解操作规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现场照片、设备照片等 资料。 |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专家 |
符合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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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
符合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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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
是否具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是/否) 是否具有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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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核 |
18 |
采购、租赁设备凭据,租赁场地凭据等。 (场地租赁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必须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
核对合同、设备清单、发票等资料。 |
财务专家 |
凭据是否齐备:(是/否) 凭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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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评审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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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验收内容”一栏中所列数字均为“包含”该数值,“评审情况记录”中“企业自报”栏由企业填写对应数值; 2.“评审人员”一栏中有多个类型评审专家的,最上方专家为该项评审内容的牵头专家; 3.拆解产能标准车型为GA802中所定义的小型载客汽车,其他车型依据整备质量换算,标准车型整备质量为1.4吨; 4.第二部分“强制性条款核对项”涉及设施、设备均需提供相应购置或租赁的发票复印件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5.“评审结果”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其中,基本达标是指相关验收内容企业承诺可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 6.《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评审结论”分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其中,整改后通过是指专家组对基本达标的验收内容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按照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及1名组员会同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于整改达标的,予以通过;对于整改不达标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当地商务部门需将企业整改情况报省商务厅存档。不通过是指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有关规定,强制性条款验收内容有不达标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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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整改后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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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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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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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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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意见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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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完成 情况 |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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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验收 结论 |
⃞各项整改内容均整改到位,通过现场验收。 ⃞整改内容未整改到位,不通过现场验收。理由:
验收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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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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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验收内容 |
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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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 件名称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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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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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GB50187、HJ 348的选址 要求,不得 建 在 居 民 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 段 和 地区。 |
GB 50187 |
出具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和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要求: 3厂址选择 3.0.1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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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J 348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要求: 5 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5.3 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5.4 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即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下同)。 5.5 拆解企业厂区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 (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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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验收内容 |
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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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 件名称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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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 制 指标》建设用地标准。 |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
企业经营面积(占地面积)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建设用地标准,取得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或满足以下要求: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 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士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 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表2容积率控制指标中,对行业分类序号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要求容积率≥0.7; 指标解释: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 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 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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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验收内容 |
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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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 件名称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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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场地建设符合HJ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
HJ348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5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5.8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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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 存 场 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 |
GB 50037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3.7 防油渗地面 3.7.1 受机油直接作用的楼层地面,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面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宜设置防油渗隔离层;有较强机械设备振动作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应设置防油渗隔离层。 3.7.2 受机油少量作用的底层地面,宜在水泥类整体面层上涂刷具有耐磨性能的防油渗涂料,防油渗涂料可采用聚合物砂浆、聚酯类涂料或混凝土密封固化剂等材料。 3.7.3 防油渗混凝土地面,其面层不得开裂,面层的分格缝处应填防油渗胶泥,不得渗漏。 3.7.4 露出地面的电线管、接线盒、地脚螺栓、预埋套管及地面与墙、柱连接处等部位,应采取防油渗措施。 3.7.5防油渗混凝土、防油渗胶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配合比和复合添加剂的使用需经试验确定。 3.7.6防油渗胶泥釆用玻璃纤维布作隔离层时,应选用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一布二胶的总厚度宜为4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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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体废物贮存场地、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18599、GB18597、HJ2025相关要求。 |
GB 18599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4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5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根据建设、运行、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不同,贮存场、填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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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I类场和II类场。 5.1.2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5.1.3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b)雨污分流系统; c)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5.1.4贮存场及填埋场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建设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5.1.5贮存场及填埋场在施工完毕后应保存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的现场及实验室检测报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贮存场及填埋场还应提交人工防渗衬层完整性检测报告。上述材料连同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5.1.6贮存场及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渗要求。 5.1.7贮存场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之外,其设计、施工、运行、封场等还应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5.1.8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有机质含量超过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其直接贮存、填埋处置应符合GB16889要求。 5.2 I类场技术要求 5.2.1 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 5.2.2 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5.2.1条防渗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cm/s且厚度为0.75m的天然基础层。 5.3 II类场技术要求 5.3.1 I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GB/T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渗性能。 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5.3.2 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I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1.5m以下。 5.3.3 II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 5.3.4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的施工不应对粘土衬层造成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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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贮存场地、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18599、GB18597、HJ2025相关要求。 |
GB 18597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4一般要求 4.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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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贮存场地、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18599、GB18597、HJ2025相关要求。 |
HJ 2025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6 危险废物的贮存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满足GB18597、GBZ1和GBZ2的有关要求。 6.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6.4 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6.5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 6.6 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应满足GB156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要求。 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还应充分考虑防盗要求,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6.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贮存的废物种类和特性按照GB18597附录A设置标志。 6.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应按照GB18597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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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GB50016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
GB 50016 |
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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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0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1 设置在建筑室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2 室内消防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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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二、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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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 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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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 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漫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 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 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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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任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所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統、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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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內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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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 |
HJ 348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5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5.8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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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应满足HJ 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
HJ 348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6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 6.18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6.20拆解、破碎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应建立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 的数量和去向等。 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7 污染控制要求 7.1 拆解、破碎过程不得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7.2 拆解、破碎企业的污水应满足当地环评审批要求。 7.3 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18597的要求。 7.4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9的要求,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 7.5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8的要求。 7.6 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第7.4、7.5条规定外,其地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7.7拆解、破碎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4554中新、改、扩建企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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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施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 对 列 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属于危险废物的主要包括以下:未引爆的安全气囊(HW15),废矿物油、油泥及机油滤清器(HW08),废弃铅酸蓄电池(HW31),废弃汞开关(HW29),废电路板(HW49),废催化剂(HW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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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 应 按GB15562.2进行标识。 |
GB 15562.2 |
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表1
4.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 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 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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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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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 |
GB 18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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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3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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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施满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安全 生 产 规程,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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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或ISO45001)认证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符合GB/T33000第5.2制度化管理、第5.6章应急准备、处置及评估的管理要求。 5.2 制度化管理 5.2.1 法规标准识别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2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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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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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承诺; 一安全生产投入;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 一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一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教育培训; 一班组安全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设备设施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 一危险物品管理; 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一安全预测预警; 一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一相关方安全管理; 一变更管理; 一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一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 一安全生产报告; 一绩效评定管理。 5.2.3 操作规程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 性和有效性。 5.2.4 文档管理 5.2.4.1 记录管理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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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5.2.4.2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2.4.3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6 应急管理 5.6.1 应急准备 5.6.1.1 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 急救援服务协议。 5.6.1.2 应急预案 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5.6.1.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6.1.4 应急演练 企业应按照AQ/T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AQ/T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5.6.1.5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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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撒离危险区域。 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 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5.6.3 应急评估 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5.7 事故管理 5.7.1 报告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7.2 调查和处理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 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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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管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企业应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5.8 持续改进 5.8.1 绩效评定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5.8.2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 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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