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3〕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财金〔202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劳动(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四位一体” 民主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人社部发[2011]30号),现将《南通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南通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彻底缓解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事务缴费难问题,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事务代理,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委托,代办有关劳动保障事务的一种管理与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滨海园区)户籍、市属改制企业协保、保养、已在本地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以及其他符合事务代理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申请劳动事务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户籍或档案归属地管理为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代理机构,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代理关系,并以代理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的各项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员提供的各种证件、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事务代理项目包括:
(一)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生育); (二)保管代理人员个人档案,并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
的相关证明; (三)代办代理人员的工伤申报、退休手续;
(四)办理终止代理关系的有关手续;
(五)代办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现行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范围内,申请事务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参加相应险种。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事务代理后除出现下条所规定之特殊情况外,一律以通过个人社会保障卡代扣相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缴纳,由事务代理经办机构定期向银行报送相关数据后按时代扣。为确保基金安全,经办窗口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现金。
第九条 可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窗口受理刷卡缴费的情形:
(一)已确定有新单位录用或享受失业保险金前医疗保险中断,需补缴中断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录用单位证明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
(二)终止代理时需补缴费用的人员
(三)需办理退休的人员及退休后需补交医保不足年限的人员
(四)超过劳动力年龄段仍符合续缴保险条件的人员
第十条 四种社会保险费的代扣方式分别为:
养老:按月代扣
医疗:按年代扣
生育:按年代扣
工伤:按年代扣。
第十一条 凡通过银行代扣相关社会保险费成功的事务代理人员一律实行全免费服务,柜面办理业务人员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规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劳动事务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事务代理机构的协议要求按时足额在社会保障卡里存款供银行代扣相关保险费用,否则因个人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而影响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银行代扣各项社会保险费期间,个人可通过人社部门通用查询一体机、南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nt.lss.gov.cn)或银行系统查询参保明细;另有缴费凭证需求的,可至事务代理服务机构窗口打印参保明细,并加盖南通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第 ⑥ 号业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代理人员因故需终止代理关系或办理退休等手续的,需及时到事务代理经办机构办理停保终止或申请退休等手续,否则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终止代理或申请而引发的社会保险费或待遇享受等争议,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南通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办法》(通劳社发[2003]3号)于2014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