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民资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政办发〔2004〕141号)规定,有关奖励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财政局、地税局《关于鼓励民资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民资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意见
(市经贸委 财政局 地税局 二○○三年九月)
按照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发展要求,为鼓励和引导本地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以下统称民资)更快、更多地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进一步拓宽和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域和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民资在我市投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优先并积极帮助向省申报列入减免营业税信用担保机构行列,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120号)的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凡民资在我市投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从开始纳税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减免市以下(含市本级)政府性基金和规费。
三、民资投资我市担保业,其应分红部分继续留入担保基金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分红部分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民资在我市投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经当地经贸委、财政、地税等部门审查核实,可根据其对本地企业担保放贷业绩,由同级财政按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用于补充该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市区信用担保机构奖励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留成比例分别负担。
民资受让现有国有担保企业股权的,亦享受本意见明确的相关政策。
五、本意见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