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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发〔2011〕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7〕15号)规定,1.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2.将“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修改为“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3.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商品房认购及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认购协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4.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5.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主要内容。”。

6.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告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7.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8.将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备案手续。”。

9.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高淳区、溧水区的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市住建委 2011年10月)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商品房认购及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商品房认购协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各套的建筑平面图;

  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7、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备案后提交给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上网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八条 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告知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申请。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网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2004年12月17日发布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宁政发〔2004〕271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高淳县、溧水县的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