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5〕12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5-28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残疾人出租房屋征免
营业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红地税发[2005]6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一、关于
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
营业税问题
对
残疾人员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应视同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
营业税。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
残疾人员本人的房屋。
二、关于
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
残疾人出租房屋,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