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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5123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5-28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红地税发[2005]6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问题

残疾人员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应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残疾人员本人的房屋。

二、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残疾人出租房屋,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