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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24 泰科发〔202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科技局近三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1-18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



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建设,规范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项目管理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鲁科字〔2020〕69号)、《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 ( 鲁科字〔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是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重点创新平台项目之一,主要支持县市区、功能区和有关单位围绕“聚焦一个产业、建设一种模式、打造一个生态、形成一个集群”建设市级共同体,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各创新要素集聚。

第三条  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资金来源于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批准,合理配置。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严格按照共同体建设目标任务和绩效,由市科技局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杜绝随意性。

(二)放权赋能,责权明确。坚持简政放权,赋予共同体更多决策权。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经费管理,专项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上下联动,共同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评审择优的方式,实施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由市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资金共同择优支持市级共同体建设。

(四)成果导向,追踪问效。以任务为核心,以成果和目标为导向,按照共同体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共同体及专项计划项目定期评价和动态调整,以绩效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共同体专项计划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制定共同体绩效考核办法,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管理、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及审核、下达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作为共同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筹集配套资金,并指导和监督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局按照全市共同体建设总体规划,围绕共同体建设发展需求,编制年度共同体专项计划项目指南,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共同体申报项目。

第六条  共同体专项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获认定的市级共同体建设依托单位;

(二)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三)共同体及其成员单位协同合作,运行机制创新,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共同体及其成员单位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

(五)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按照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共同体建设依托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联合共同体成员单位,认真组织申报,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共同体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市级共同体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市科技局组织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视情开展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专家评审后,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排序,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经集体决策研究拟支持项目及支持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正式发文立项,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报送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重大事项调整按照《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 泰科发〔2021〕2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项目终止、撤销按照《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 泰科发〔2021〕2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市科技局依据《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0〕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资金用于重大技术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创新活动。各类项目在发布《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

(一)重大技术项目研发。围绕产业创新发展,为解决“卡脖子”等重大技术难题,由共同体实施的重大技术项目研发;

(二)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共同体承担实施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或从省内外引进的先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以及共同体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八条  共同体专项计划项目资金预算配比和财政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同体专项计划项目自筹经费与市县两级财政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4:1;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资金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低于1:1;

(二)每个共同体建设期内市级财政资金最多补助200万元,专项计划项目资金分年度拨付,第1年度拨付立项资金的40%,第2年度、第3年度资金拨付以共同体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县级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率为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经费列支应严格遵循《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 泰科发〔2021〕27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外拨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完成任务书要求并通过验收的市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原拨付渠道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设置可量化、可比较、可追踪的差别化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主管部门会同各共同体制定专项计划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表纳入项目任务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共同体建设实施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对共同体专项计划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共同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专项计划项目,并收回前期投入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计划资金;

(二)将财政项目资金用于与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任务书无关的支出;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五)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共同体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