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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7〕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市政府指令需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使用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交通、水利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发改委和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依法进行招标。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将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

第二章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委托代建单位办理或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

(六)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七)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八)配合相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受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依法承担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三)作为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代建单位应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中明确,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或评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五)按项目进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市建设局报送项目进展、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决算和建设资金拨付等报告,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七)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八)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从事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报。

第十三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项目代建费标准为项目代建总投资额的1%~3%。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依据项目意见书签订相关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的,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施工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和整个工程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分别进行交工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材料、资产等移交手续,将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

第四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为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为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代建项目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代建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的招标结果以及合同文本,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或直接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可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额10%的建设资金,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工程合同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对市财政局指定实行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自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但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并处以银行资金保函额50%的罚款和扣减20%的代建费用。项目代建单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因委托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有关奖惩的具体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查、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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