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决定
徐政规〔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徐政规〔2020〕1号)。该《办法》废止后,施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制定的《徐州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徐退役军人规〔2023〕1号)。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政规〔20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20〕42号)规定,决定保留。 重新计算有效期。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23〕4号》规定,决定继续保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做好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贾汪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和《
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徐政规〔2019〕4号)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
持有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前的地方民政部门)一至六级伤残证件的下列人员,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退出军队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
(七)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二、医疗统筹费的筹集和管理
(一)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实行统筹管理。建立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筹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全市GDP增长率的幅度,结合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确定次年度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2020年统筹费筹集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4万元。
(二)资金来源。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由所在单位缴纳;退休的残疾军人由退休时所在单位缴纳;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由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筹集缴纳。残疾军人所在单位破产后,医疗统筹费由单位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筹集缴纳。
(三)经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的市属困难企业缴纳医疗统筹金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一定比例减免。其应缴部分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区属困难企业参照执行。
(四)医疗统筹费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市税务部门代收。负责缴纳医疗统筹费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根据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金额向税务部门征收机构及时足额缴纳下年度的医疗统筹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征收的医疗统筹金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五)一个统筹年度内,由其他险种转为参加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的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月1日起,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医疗统筹费的单位,其残疾军人暂停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欠费单位负责。
三、医疗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项目中,特殊适应症与抢救用的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个人自付5%;特药及参照特药管理的国家谈判药个人自付10%;其他目录内药品费用实报实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血液透析个人自付2%;其余个人自付5%。特殊医用材料按国产价报销,个人自付5%;无国产价格的合资产品个人自付8%;进口产品个人自付15%。
(三)残疾军人住院床位费,每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一般离休人员床位费标准执行;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计算,超出部分个人自付。需隔离治疗的床位费,以及危重病人需住监护、层流病房的床位费,实报实销。
(四)因公、因战致伤致残需要整容、整肢(不包括器具)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符合配置范围的假肢、义眼等辅助器具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管理,免费配置。
(五)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一律自理。
(六)采取“定额管理、节余奖励”的方式,建立残疾军人模拟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残疾军人当年度医疗统筹金使用总额未达到4000元的,结余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次年初兑现发放。
四、就医服务管理
(一)残疾军人凭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就医购药。
(二)残疾军人需在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A级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本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急诊抢救以及专科、中医医疗机构不受限制。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协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为残疾军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疗统筹金实行“总额控制、超支分担”的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五)残疾军人异地就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市医疗保障局为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残疾军人身份认定,并筹集缴纳无工作单位和破产单位残疾军人的医疗统筹费。税务部门受市医疗保障部门委托代收医疗统筹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统筹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铜山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医保局:《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一)原文件出台时间较久需重新制定。2005年8月,按上级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5〕106号),并分别于2013年、2016年发文调整了资金筹集标准,建立了模拟个人账户。106号文件参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模式,单建残疾军人医药费统筹,有效解决了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问题。2006年, 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06〕17号),明确提出:残疾军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参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办法执行的地区,按原办法执行。根据省文件精神,为保持待遇保障的稳定性,我市市区自2005年起一直采取单建统筹的办法开展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各项工作。但是106号文件出台时间较久,且当时明确为暂行办法,继续执行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需重新调整、规范。
(二)残疾军人医疗保障范围需要适当调整。106号文件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17号)第五条规定,把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纳入保障范围。2019年12月,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继续将因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纳入保障范围,并扩大了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适用范围。因此,残疾军人医疗保障范围需结合最新上级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与106号文件相比,《办法》在资金筹集办法、待遇保障水平、经办服务管理等方面总体稳定、略有调整,在保障范围方面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作了规范。主要调整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保障范围方面:《办法》严格按照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的规定,对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范围进行了规范,将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等8类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与原保障范围相比,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属于新增对象,其退出部队后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的,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此外,为弘扬社会正气,对于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等3类对象,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重新进行了表述。这3类对象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不能视同工伤的,按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二)在医疗统筹金筹集方面:一是提出建立医疗统筹金动态筹资机制,在原文件“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筹集标准”的基础上,明确为“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全市GDP增长率的幅度”动态调整筹资。二是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无工作单位人员资金筹集责任由民政部门调整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征缴主体由税务部门征缴调整为 “医疗保障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三是对于破产企业残疾军人的医疗统筹金,明确为“破产企业残疾军人所在单位破产后,医疗统筹金由单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筹集缴纳”。
(三)在待遇标准方面:一是适当提高残疾军人特殊医用材料待遇水平,无国产价格的合资产品个人自付从10%降低为8%,进口产品个人自付从20%降低为15%。二是适当提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从每天55元调整为一般离休人员床位费标准(每天75元)。
(四)在经办服务管理方面:适应经办服务信息化发展要求,提出残疾军人凭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就医购药。
三、政策调整的现实意义
这次调整我市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心关爱的重要任务,对在全市形成拥军优属的价值导向和浓厚社会氛围具有深远意义。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优先保障残疾军人享有较高医疗健康权益,增强保障对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是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市优待政策体系,丰富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创建内涵,推进全市双拥工作高质量发展也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