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03 盐财规〔20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优化处置,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根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5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办法》所称市本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市本级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及年度资产配置预算、资产报表和统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为基础,依据《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对其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以客观反映各单位资产管理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活动。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本级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评价内容、权重、分值,并组织、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汇总报送本部门自评报告及相关凭证材料,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各单位按要求对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凭证材料,做好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
《办法》规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清查与监督、资产信息系统管理、资产报表与报告七个一级指标。
《办法》要求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复核、财政部门综合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绩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产预算编制挂钩。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中资产管理情况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出台,加快推进了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的一体化进程,夯实了单位责任,有效降低了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提高了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